舉行國際談判時對於談判地點的選擇,是很有講究的,它不僅直接關係到談判的最終結果,而且還直接涉及禮儀的應用問題。假如按照談判地點的不同來進行劃分,國際談判可分為以下四類。
一是主座談判。所謂主座談判,指的是在東道主所在地舉行的談判。通常認為,此種談判往往使東道主一方擁有較大的主動性。
二是客座談判。所謂客座談判,指的是在談判對象所在地舉行的談判。一般來說,這種談判顯然會使談判對象占盡地主之利。
三是主客座談判。所謂主客座談判,指的是在談判雙方所在地輪流舉行的談判。這種談判,對談判雙方都比較公正。
四是第三地談判。所謂第三地談判,指的是談判在不屬於談判雙方所在地的第三地點進行。這種談判,較主客座談判更為公平,幹擾更少。
顯而易見,上述四類談判對談判雙方的利、弊往往不盡相同,因此各方均會主動爭取有利於己方的選擇。對參加談判的每一方來說,確定談判的具體地點事關重大。從禮儀上來講,確定談判地點時,有兩個方麵的問題必須為有關各方所重視:一方麵是商定談判地點。在討論、選擇談判地點時,既不應該對對手聽之任之,也不應當固執己見,正確的做法是應由各方各抒己見,最後再由大家協商確定。另一方麵是做好現場布置。在談判之中身為東道主時,應按照分工,自覺地做好談判現場的布置工作,以盡地主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