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說部寓言,有官吏死而冥王案治其罪者,其魂曰:“吾無罪,吾作官甚廉。”冥王曰:“立木偶於庭,並水不飲,不更勝君乎!於廉之外一無所聞,是即君之罪也。”
遂炮烙之。
欲以束身寡過為獨一無二之善德者,不自知其已陷於此律而不容赦也。近世官箴,最膾炙人口者三字,曰清、慎、勤。夫清、慎、勤,豈非私德之高尚者耶?雖然,彼官吏者受一群之委托而治事者也,既有本身對於群之義務,複有對於委托者之義務,曾是清、慎、勤三字,遂足以塞此兩重責任乎?
此皆由知有私德,不知有公德。故政治之不進,國華之日替,皆此之由。彼官吏之立於公人地位者且然,而民間一私人更無論也。我國民中無一人視國事如己事者,皆公德之大義未有發明故也。
《論公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