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國學十八篇

第146章 諸子(28)

《秦本紀》載其事在孝公元年,當梁惠王十年,上距魏文侯之卒,僅二十六年,故商鞅得與李悝相接。商鞅不務術,刻意任法,真所謂出於理官者(《法經》即理官之書也)。其餘申不害、慎到,本於黃老而主刑名,不純以法為主。韓非作《解老》、《喻老》,亦法與術兼用者也。太史公以老、莊、申、韓同傳,而商君別為之傳,最為卓識。大概用法而不用術者,能製百姓小吏之奸,而不能製大臣之擅權,商鞅所短即在於是。主術者用意最深,其原出於道家,與出於理官者異。春秋時世卿執政,國君往往屈服。反對世卿者,辛伯諫周桓公雲:“並後匹嫡,兩政耦國,亂之本也”(《左傳》桓十八年)。辛伯者,辛甲之後,是道家漸變而為法家矣。

管子亦由道家而入法家,《法法》篇(雖雲“法法”,其實仍是術也)謂:“人君之勢,能殺人、生人,富人、貧人,貴人、賤人。人主操此六者以畜其臣,人臣亦望此六者以事其君。六者在臣期年,臣不忠,君不能奪。在子期年,子不孝,父不能奪。故《春秋》之記,臣有弑其君,子有弑其父者。”其懼大權之旁落如此。

《老子》則雲:“魚不可脫於淵,國之利器不可以示人。”語雖簡單,實最扼要。蓋老子乃道家、法家之樞轉矣。其後慎到論“勢”(見《韓非子?難勢》),申不害亦言術。勢即權也,重權即不得不重術,術所以保其權者也。至韓非,漸以“法”與“術”並論,然仍重術。

《奸劫弑臣篇》所論,僅防大臣之篡奪,而不憂百姓之不從令,其意與商鞅不同。夫大臣者,法在其手,徒法不足以為防,必輔之以術,此其所以重術也。《春秋》譏世卿(三傳相同。《左傳》曰:“是以為君,慎器與名,不可以假人”),意亦相同。春秋之後,大臣篡弑者多。故其時論政者,多主專製。主專製者,非徒法家為然,管子、老子皆然,即儒家亦未嚐不然。蓋貴族用事,最易篡奪,君不專製,則臣必擅主。是故孔子有“不可以政假人”之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