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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判決

第二十一章 判決

被告人上田宏,原籍:神奈川縣高座郡金田鎮涉川二十八號,現住址:橫濱市璣子區原街三百三十三號光風莊內;職業:工人。

對於上述被告人傷害致死及屍體遺棄一案在檢察官岡部貞吉出席法庭的情況下進行了審理,特做出如下的判決:

判處被告人二年以上四年以下的徒刑;

沒收被扣留的、被告人用以傷人的登山小刀一把。

(昭和三十六(一九六一)年)證據標號七四六八。

理由

被告人出身於一個農民家庭裏,是喜平的長子,昭和三十二(一九五七)年三月畢業於金田初級中學後,一邊在平塚市相南高中(定時製學校)就讀,一邊在茅個崎市東海岸九百八十三號大和汽車裝配工廠當實習工。該人在校期成績優秀,曾被選為班級委員,在大和汽車裝配工廠工作期間工作積極肯幹。昭和三十六(一九六一)年三月於相南高中畢業後該人繼續在大和汽車裝配工廠工作。但是,從昭和三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該人與金田鎮涉川七十六號阪井澄江二女兒良子(時年十九歲)發生關係,到昭和三十六年四月致使良子懷孕。他們很想結婚,但遭到被告人父親喜平的反對,因而密謀離家出走,並到現住所橫濱市礬子區原街三百三十三號公寓光風莊同居,期望生下孩子,達到成年時,根據兩人意誌,進行正式結婚。為此,被告人應橫濱市礬子區礬子五至八百六十二號龍汽車工廠之招,於六月中旬來到該廠,辦完了就職手續,定於七月一開始上班。

構成犯罪的事實:

被害人阪井初子(時年二十三歲)是良子胞姊。她於昭和三十(一九五五)年離家去京,先後在東京都新宿區歌舞伎街附近的飲食店、酒吧間等處做過女招待,其間與無固定住處和職業的宮內辰造發生關係,並於新宿區新宿一丁目九百二十號柏莊等處同居。之後,於昭和三十五年三月跟該人分手,同年四月回到金田鎮,並從同年六月起在厚木市原厚木火車站前經營味美飲食店。被告人與良子經常到該食店的過程中,初子發現了他們二人之間的戀愛關係及良子懷孕,並極力勸他們打胎。但被拒絕。這時,被害人就以告訴雙方老人相威脅,企圖挫敗他們二人離家出走、同居的計劃。對此,被告人十分害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