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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篇一 大乘八宗概論

附篇一 大乘八宗概論(1/3)

一、律宗概論

律,指佛陀隨緣製戒的具體規範,乃因僧眾不當行為而被動製定。在印度曾分為二部、五部、二十部等。傳來中國的,隻有五部中的前四部,即:《十誦律》、《四分律》、《僧祇律》、《五分律》。本宗以律為所依,故名為律宗。

佛陀製戒的原則是“隨犯隨製”[28],因此律藏中的每一條戒律,都有其製戒的因緣和時空背景,其內容也因應對象而有不同[29]。佛陀在結戒之初,曾宣說製戒的十大利益:一、攝取於僧;二、令僧歡喜;三、令僧安樂;四、令未信者信;五、已信者令增長;六、難調者令調順;七、慚愧者得安樂;八、斷現在有漏;九、斷未來有漏;十、正法得久住。此十大利益,正是佛陀製定戒律的真正目的。

佛典初次結集時,即已成立律藏,佛陀入滅後一百年,印度東部的跋耆族比丘首先提出十條新戒律,受到東部僧團的普遍遵行,造成西方長老比丘的非議,乃舉行結集,斥為“十事非法”[30],導致教團的初次分裂;其後教團陸續分出部派,所傳戒律不盡相同[31]。

佛教初傳東土一百八十年間,雖有經典傳譯,卻獨缺律典。直至曹魏嘉平二年(250年),印度曇摩迦羅始譯《僧祇戒心》戒本一卷,並敦請十位梵僧建立羯磨法傳戒,開中國十師傳戒的先河[32]。

姚秦弘始六年(404年),弗若多羅譯出我國第一部廣律[33]《十誦律》後,律典相繼傳入;其中較重要的是“四律五論”[34]。廣律譯出後,中土普遍以弘揚《十誦律》為主,關中則盛行《摩訶僧祇律》;《四分律》譯出後,流傳更廣,漸次取代各部,成為主流。

南北朝至唐代,陸續有弘揚律宗者。唐初有終南山道宣律師,廣事著述,以大乘教義解釋《四分律》,為《四分律》的集大成者。他著作“南山五大部”[35],為後世研究律宗的重要典籍。其中,《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為千年來我國律學行事的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