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時期,出於鞏固封建統治的目的,兩朝統治者對學校教育都十分重視,強調學校教育對於選拔人才的重要作用,甚至曾一度規定學校畢業可以直接授官。因此,在教育體製上基本承襲了前朝,並進一步規範和完善了前朝製度,使其教育體製更趨完備。總體來說,明清時期的學校體係基本一致,分成官學和私學兩大部分。官學又分中央官學和地方官學;私學主要是以從事啟蒙教育為主的學塾。除此之外,書院和社學也是明清時期學校體係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兩部分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時期其辦學性質會有所不同,經常是官私並舉的狀態居多,反映了當時統治者既想通過官辦方式來實現對學校教育的控製,又無力全麵控製,不得不借用民間力量辦學的無奈。
一、縣學
就明清時期經濟條件並不算發達的義烏而言,作為地方官學的縣學雖比前朝各代有所擴展和進步,地方官員也多半竭盡所能,但由於經濟實力所限,縣學的發展始終舉步維艱,勉強支撐,所幸縣學的文脈始終不曾中斷。
據《義烏縣誌》記載,明洪武三年(1370年),明王朝初定天下,就在中央政府正式下詔開科舉的同一年,義烏知縣張永誠也依詔令繼續開設縣學,因原先的廟學之門廡和明倫堂等因年久失修而傾頹,不得不重新翻建。洪武二十九年(1396年),教諭張複祖將學宮舊廨廟向西十步處的樂育堂改建為明倫堂,作為給學生會講的場所。到了建文二年(1400年),知縣吳祐修又在明倫堂前的左右兩側建設齋舍,有忠孝、尊賢二堂,隻有學門仍是舊之所存。到正統六、七年(1441—1442年),知縣劉同重修了縣學的戟門、明倫堂、學門、齋廚等,使縣學規製重新恢複至先前的水平。弘治十六年(1503年)和正德元年(1505年),知縣呂盛與知縣洪通相繼重新修砌。正德十三年(1518年),清軍禦史吳華將縣學遷至縣治西北繡湖濱宋元滿心寺故址(今義烏四中)。嘉靖十年(1531年),知縣馬致遠奉詔修建敬一亭;嘉靖十四年(1535年),署事通判汪昉重修廟學齋廡;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知縣汪道昆重新修葺縣學;嘉靖四十二年(1563年),知縣曹棻又移儒學門,署事推官王楨重建明倫堂;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署事同知張書紳重修廟學廟門及兩齋。萬曆七年(1579年),知縣範俊重修先師廟、明倫堂、敬一亭、尊經閣等;萬曆二十一年(1593年),文廟梁柱傾頹,知縣周士英命人修葺如舊。之後,又被流寇毀壞了大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