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總會有所長,也會有所短,既會有優點也會有缺點,這是完全正常的。管理者激勵的目的是為了調動人們的積極性,提高人們的素質。在實施中如何把握獎懲的比重呢?人們經過長期的、一係列的研究,比較了獎勵和懲罰的不同作用。研究證明,作為陽性誘因的獎勵總是比作為陰性誘因的懲罰效果好。
對一個人的成就予以表揚,不管這種表揚的性質和態度如何,總比忽視他的作用甚至斥責他要好得多。對人的行為的積極性的提示勝於消極性的提示,鼓勵勝於勸阻,提出令人愉快的要求勝於責罵。這是因為獎勵作為一種對人們正強化的信息反饋,不僅給人們一種愉快的反饋信息,而且還給人們某些物質和精神利益的滿足,這正是人們所需要和期望的;而懲罰作為一種對人們負強化的信息反饋,不僅給人一種避諱的反饋信息,而且還使人們的物質和精神利益受到某種損失,這是人們所不希望和懼怕的。
雖然獎勵和懲罰都是激勵實施中不可缺少的手段,對人們成長和發展都有積極作用,但是,從理論和實踐的意義上來說,從兩者比較的意義上來說,獎勵的效果要比懲罰的效果好。善於發現和強化對象的長處和優點,善於把對象的消極因素轉變為積極因素,是我們科學掌握激勵理論和方法的表現。在運用這兩種方法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相互結合,不可分割
獎勵和懲罰雖然是激勵的兩種不同的手段,但在實施時常常是密切相聯,不可分割的。有獎有罰,有罰有獎;先獎後罰,先罰後獎;獎中有罰,罰中有獎;多獎少罰,少獎未罰,如此等等,都是我們日常激勵實踐中經常遇到和運用的。任何地區、任何單位,為了調動人們的積極性,為了規範人們的行為,必須同時製定獎勵和懲罰條例,並保證嚴格實行,不得輕視或取消任何一方。為了保證激勵對大家都有作用,在賞罰時,要將賞罰的標準和受賞罰對象的情況向集體成員實事求是地介紹,並施以大家能接受的賞罰形式,幫助大家正確認識賞罰的目的和作用。隻有這樣,才能起到獎勵一人、帶動全體,處分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