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司管理者而言,給予“威迫感”,常以責罰的方式進行。凡是公司都有員工守則,這裏麵一定會有賞罰的相關規定,一般來說,管理者隻要依此施行即可。不過,對於心愛的下屬,要加以責罰實在很麻煩,而且,責罰可以說是最糟的統禦手段。
可是,下屬都有妄求僥幸的本性,如果對錯誤不加責罰,則會對下屬起到縱容作用。
管理者行使責罰,必須遵循既定的規定,冷靜行事。
(1)忙碌的時候、興奮的時候、還殘留發怒的情緒時,絕對不可斷下罰狀。
懲罰不可草率行之。古人有言:過一夜以後,再加以斥責!其中的道理,頗值得玩味體會。
(2)行使懲罰權時,必須具有責任感所產生的勇氣與對下屬的關心。
(3)懲罰不可雷聲大、雨點小,否則隻會招致反感,全然沒有一點效果。
懲罰原本不為人喜歡,所以要抓住時機,把該指責的事情,一次全部斥責完畢,之後就要保持緘默,靜靜地觀看結果會如何。
如果要斥責愛將,彼此心中都不舒服,而且誰都不願這樣做,所以即使知道下屬所犯錯誤,也會因為想避免引來不必要的怨恨而將其一筆帶過,此乃人之常情。
因此,斥責時,想收到相當的效果,並非簡單的事,至少須具備以下條件,否則難以成功:
(1)強烈地覺察到身為管理者的責任心。
(2)對下屬具有愛才之心。
(3)確定下屬的過失是否是無可奈何的結果,還是其他原因。
(4)對自己的主張充滿信心,並確信下屬出現過失的原因不在於自己的不當言行所致。
(5)具有使下屬自覺到對其過失的說服力。
管理者切記,斥責是必要的,因為在絕大多數破產的公司中,有一個共同的現象,很多員工都說:“我從來沒被罵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