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的第八節,是保障部分,具有綜合性特征。要改革落地生根,需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配套政策,需要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減少審批、優化製度、簡化手續、提高效率,需要完善公共服務體係,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加快建立穩定可靠、補償合理、公開透明的企業公共服務支出補償機製,需要完善和落實國有企業重組整合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土地變更登記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等方麵稅收優惠政策,需要完善國有企業退出的相關政策,依法妥善處理勞動關係調整、社會保險關係接續等問題。特別是加快剝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曆史遺留問題,為國有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創造條件。
值得關注的問題是,地方國企的改革任務和央企的改革任務不大一樣。地方國企改革要和地方債務的化解、投融資平台的清理、財稅體製等很多問題結合起來。而整個國企改革要與保增長、轉方式、調結構、促開放、保穩定結合起來,這是企業的客觀需要,也是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
聚集人才是國企興旺的保障
《指導意見》看點55:大力實施人才強企戰略,加快建立健全國有企業集聚人才的體製機製。
解讀:改革的目的,就是要防止國企高管既享受體製內的行政級別,又拿體製外的高薪。同時要建設國企人才的機製。在薪酬改革後,部分國企高管的積極性受影響,出現人才流失的現象。而差異化薪酬分配辦法打破了薪酬“一刀切”的做法,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將打破“大鍋飯”,建立比較好的激勵機製,為國有企業人才聚集創造條件。
改革要於法有據,要與法製建設同步
《指導意見》看點56:加強國有企業相關法律法規立改廢釋工作,確保重大改革於法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