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獲得聯邦最高法院“公立學校的種族隔離是違憲”判決而興高采烈的律師們。左起:喬治·E.C.海斯、瑟古德·馬歇爾、詹姆斯·納布裏特。
時間與法庭
1954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案件當事人
奧利弗·布朗(OliverBrown)訴托皮卡市教育委員會(BoardofEducationofTopeka)
審判焦點
公立學校隔離黑人學生和白人學生是否合理?
審判結果
公立學校種族隔離的做法給年幼的黑人學生帶來自卑感,傷害他們的感情,因此違反了憲法中保障平等權的規定,是不合理的做法
曆史質問
·如何消除種族歧視和不平等?
·司法部牽頭積極推進社會改革是否可取?
艾森豪威爾總統的一次低級失誤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20世紀50年代和60年代初隨著經濟快速增長,美國中產階層迅速成長,消費文化急速發展。而在農村和城市貧民窟(ghetto),黑人和西班牙裔、亞裔美國人卻以佃農或低薪勞動者身份過著貧窮的生活。當時的美國堪稱是多個種族和多種文化混雜的“種族熔爐”,因此種族問題是美國社會最重要的問題。1954年5月17日,聯邦最高法院宣告一場劃時代的審判,轟動了聯邦各州。
當時的審判焦點是公立學校種族隔離教育是否違反了憲法修正案第十四條保障平等權的問題。之前,最高法院一直認為由於各種設施相差無幾,因此分開設立黑人學校和白人學校也算是平等的,不存在種族歧視問題。然而,通過布朗審判,聯邦最高法院宣布了一條新的法律原則,即種族隔離政策其本身就是不平等的政策。這個案件雖然在1952年結束了法庭辯論,可由於大法官們的意見不統一無法宣判,直到1953年被任命為首席大法官的厄爾·沃倫(Earl Warren)經過一年時間的內部協調才使9名大法官統一意見並通過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