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現實底分別
1.這裏所談的是正覺底所與。第一點須表示的是這裏所說的是所與,當然是客觀的所與。非客觀的呈現,僅是呈現非客觀而已,至於“某某有非客觀的呈現”這一命題所表示的情形或事實仍是客觀的。客觀底意義與前此所談的客觀的意義一樣,不同點隻在層次不同而已。我們要知道這一命題所表示的情形或事實仍然根據我們正覺上的所與,情形或事實客觀也就是所根據的所與客觀。
2.所與是逃不了的根據。假若在很高的體溫熱度中,甲看見了乙,甲以乙為鬼,甲底官覺不類型,呈現不客觀,認識也錯誤,但是對於旁觀者清的丙,甲底呈現雖不客觀,而“甲以乙為鬼”這一命題所表示的是客觀的事實。假若這事實不是客觀的,則原來甲底所與是否客觀就發生問題了。其所以說“甲以乙為鬼”這一命題表示一客觀的事實者,就是表示甲底呈現不是客觀的。事實總是客觀的,不然不成其為事實,可是關於這一點,我們現在不討論。現在所注重的是客觀的事實,一方麵雖有範疇問題,而另一方麵總同時有客觀的所與。仍以“甲以乙為鬼”而論,丙可以說丙看見甲以乙為鬼,而丙底所與是客觀的。
3.把非客觀的呈現撇開沒有不妥處。照第(2)條底說法,我們雖限製客觀的所與,不談非客觀的呈現,我們不必因此限製而有所遺漏。以上的討論已經表示甲底非客觀的呈現,可以見之於丙底客觀的所與之中。我們當然不是從官覺者底特殊的經驗著想,若從這一方麵著想,則甲底非客觀的呈現,當然不會為任何丙丁戊己……所經驗,尤其是甲底呈現本來就是非客觀的。如果不從特殊的經驗著想,而從多少非客觀的呈現著想,則每一非客觀的呈現都可以容納到另一層次的客觀的所與。此所以從這一方麵說,一層次的所與雖有限製,然就不同層次的所與說仍無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