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何以提出性質
1.所與底項目大都有性質上的分別。前麵已經說過好幾次,所與項目底分別,一方麵靠關係,另一方麵靠性質。上節A段(1)條所說的何以要時常談到關係的話,對於性質同樣地可說,此處不贅。在同時呈現的所與中,性質上的分別也很重要;因為雖然沒有性質上的分別,我們也可以區別這與那,然而沒有性質上的分別的所與究竟很少。在不同時的所與中,這個與那個底分別性質更是重要,可見所與中的項目之各有性質也非常之重要。不僅如此,從某一方麵說,關係上的分別比性質上的分別重要;從某另一方麵看來,性質上的分別比關係上的分別重要。
2.各官分用底直接對象都是性質。關係殊相雖然可以覺到,然而沒有專官去司官覺關係殊相底責任。各官分用底直接對象都是所與底性質,或性質上的分別。後者當然牽扯到關係,可是雖然如此,各官底直接對象仍是性質而不是關係。或者我們可以這樣地說,在各官分用中,我們所注重的是所與底性質,不是性質底關係。我們能區別這與那,一方麵固然有關係上的分別,另一方麵也因為有性質上的分別。這是從所與底分別著想,若從官覺者底區別著想,一方麵我們固然能以關係區別所與,另一方麵也因為我們能以性質去區別所與。各官分用本身就是區別所與,也就是表示所與底分別。在知識論表示官覺重要,也就是表示性質重要。
3.分種分類底辦法主要的根據是性質。官覺者對於所與有分種分類的辦法。分種分類底辦法一方麵固然要靠關係,另一方麵也要靠性質。分種分類雖然要靠關係,而關係不直接地是主要成分,直接地主要成分仍是性質。“人”類之所以為人類雖然牽扯到關係,例如“人”之所以為人可以解釋成一套共相底關聯,這個人與那個人底分別,牽扯到他們底關係,其它不能不牽扯到關係的地方還有,例如內在外在關係底兼容並收;可是,我們對於人類所注重的地方主要的仍是有某某性質的動物。這也表示在區別所與底程序中,性質非常之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