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知識論(套裝全2冊)

四、自然律

A.“自然律”底解釋

1.“律”字底用法。律字底意義可以分成兩大類,一是表示意誌的,相當於拉丁文底lex;一是不表示意誌的,相當於拉丁文底 jus。這兩大類又可以分成不同的種。前者可以分為天底意誌,或上帝底意誌與人底意誌。人底意誌又可以分為特別的人底意誌或多數的、普通的人底意誌,專製君主國底法律代表前者,民主共和國底法律代表後者。不表示意誌底“律”也可以分為有應該意念夾雜其間的和沒有應該意念夾雜其間的。自然律底“律”字底用法,是不表示意誌而又沒有應該意念夾雜其間的用法。自然既與上帝底意誌不相幹,也沒應該遵守底問題夾雜在內。

2.表示與所表示的。自然律有表示與所表示的問題。表示有工具,而工具有兩種。一是語言或符號的工具,一是意念工具。語言或符號是表示意念、概念、意思或命題的;語言就是普遍的語言文字,符號是各門學問所用的符號。意念、概念、意思、命題(特殊的命題底問題現在不討論),是表示共相底關聯或固然的理的。這兩種工具不一樣,因為它們所表示的不一樣。我們利用語言文字或符號是表示意念或意思的,我們利用意念或意思是表示事或理的。所謂自然律有時是就表示而說的,有時是就所表示的而說的,有時二者都有,所以自然律底意義有時不甚確切。“我們受自然律底支配”這樣的話底注重點,似乎是在所表示的;“這不是自然律”,或“這是自然律”,這樣的話底注重點,似乎是在表示。可是,雖然注重表示,所注重的仍是意念或意思而不是語言文字或符號。大致說來,以自然律為語言、文字或符號的似乎沒有。關於這一點我們不必特別討論。

3.重提“普遍”底所謂。自然律當然是普遍的,從意念上的表示說,這表示是一普遍的命題;從語言、符號上的表示說,這表示是一句普遍的話;從所表示的說,所表示的是普遍的理。無論如何總逃不出普遍,關於普遍,前此已經討論過,在這裏我們得再提一下。普遍的當然不是特殊的,這不必再說。它也不是一時代一區域的普通情形,例如“清朝人有辮子”所表示的不是普遍的情形,而是普通的情形,所以普遍與普通不能相混。普遍是獨立於特殊的時空的,也不能與大外延相混。我們不能因為動物類比人類底外延大,所以說動物類比人類更普遍。類的外延的確有大小,有等級或程度底分別,而所謂普遍根本沒有等級程度底分別。普遍的隻是獨立於特殊的時空,就所謂動物與人之為普遍說,它們同樣地普遍。自然律,無論就表示說,或就所表示的說,都是普遍的。它們底普遍性也許不一樣,然而這普遍性和外延底大小不相幹。萬有引力律底外延也許比曼得耳定律底外延大,可是,同樣的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