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性質底定義
1.重行提出關係與性質。第三章提出了關係與性質問題,第五章曾討論這兩問題。讀者也許已經厭惡這兩問題。可是本章還是要重新提出討論一下。重複的地方也許難免,本段所說的在第五章已經提出過。本章底觀點與從前不一樣,討論雖有重複,然而我們仍不能因此就不再提出這兩問題。第八章既認歸納原則為接受總則,第九章從本然中劃分出自然,第十章安排了時空格式,在本章我們不能不提出其餘的接受大綱來討論。性質與關係都是接受方式中的大綱。本章討論性質與關係實在是就其為接受大綱著想。
2.定義所牽扯的名稱。在第五章我們已經表示,對於一呈現或一所與能有所雲謂的謂詞之所表示的為性質。這裏當然有“一”底問題。所謂一呈現或一所與底一究竟應如何說法,是一很麻煩的問題。可是這問題本段根本不提出討論。所謂謂詞也有問題。邏輯上的謂詞,和普通文法所謂謂詞也不一樣。普通文法中所謂謂詞與名詞不同,謂詞是形容詞,名詞不是。例如“桌子”與“紅”,前者是名詞,後者是謂詞。從現在的邏輯底看法,“桌子”也是形容詞或謂詞。說X是桌子,就是對X有所雲謂,而桌子也形容X底狀態或X底用處。也許有人會說,“桌子”是否是謂詞,要看它是如何用法的。在“X是桌子”這一命題裏,“桌子”是謂詞,但是在“這張桌子是四方的”這一命題裏,“桌子”就不是謂詞了。
3.文法上和邏輯上的分別。在文法上也許我們可以有此看法,但是照現在邏輯底看法,在這兩不同的命題中“桌子”都是謂詞。在“這張桌子是四方的”這一句話中,我們也許要承認“桌子”是名詞,而“四方的”是謂詞。但是照現在邏輯的分析,這句話視為命題底表示等於說X(即“這”或所指的東西)是“桌子”而且X是“四方的”。句子在文法上的形式和命題在邏輯上的形式不一樣。就句子說,“桌子”是主詞或名詞。這說法,我們可以接受。就文法說,名詞與謂詞究竟應如何解釋,我們毫無成見。就邏輯上的分析說,我們不能不認桌子與四方的都是謂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