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變底定義
1.所謂變。一東西在時間上有性質上的不同為變。我們在這裏不說關係底不同而隻說性質底不同,一方麵是遵守習慣,另一方麵也的確表示我們底意思。從習慣著想,如果我們把一張桌子從房間裏搬到院子裏,我們不說桌子變了。可是,在以上所說的情形之下,關係的確改變了。可見在習慣上我們不以一東西在關係上改變,遂以為該東西改變,我們的確是從性質上的不同,而說一東西改變。同時照我們所說的外在關係底說法,關係不同不一定性質不同。搬到院子裏的桌子也許顏色不同了,也許沒有不同,也許有別的性質不同了,也許任何性質都沒有不同的地方。究竟有沒有不同的地方,我們不能由從房子裏搬到院子裏而推論得到。內在關係是可以作如此推論的關係,既可以作如此推論,我們當然無需乎直接官覺到性質底不同。至少有些性質底不同是要從直接官覺中去發現的。我們從外在關係論著想,我們底意見也恰恰與習慣一致。
2.變更是普有的情形。但是性質不同不一定是直接官覺得到的,有些是間接地知道的。有好些性質是關係維持的,這些性質就是內在關係底關係質。這要內在關係相同,性質才能相同,因此我們雖不一定官覺到性質不同,而從關係底不同我們可以間接知道性質不同。假如有某一種顏色,年代久了,它就淺了,而且X有那樣的顏色,在此情形下,我們雖不能官覺到顏色底不同,然而我們可以推論到顏色不同。既然如此,一部分的性質不同不都是直接官覺得到的。(1)條定義所說的性質不同,也不是限於官覺所得到的。一東西底關係網在兩不同的時間,沒有完全一樣的。從這一點著想,大致說來,一東西底性質,在不同的時間,不會完全一樣的。大致說來,一東西在任何時間不至於完全不變。變更是普有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