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事實與經驗
1.自然有觀的觀。自然有觀,它是有觀的本然。可是所謂自然有觀的觀是相對性,類型性,它是可以用假言命題表示的觀。自然雖有觀,而自然不必在事實上為我們所經驗,此觀不是我們底經驗加給所與的關係質,我們不必引用直言命題表示此觀。我們可以說假如有K知識類,則對於K的本然就是K底自然。事實則不隻是這樣的。
2.事實底觀是經驗所給予所與的關係質。事實當然也有觀,可是,此觀是知識者底經驗加給所與的關係質。這說法對於習慣於本書底術語的人也許清楚,對於不習慣於本書底術語的人也許不清楚。最清楚的說法,也許還是利用事實兩字,說自然不必在“事實上”為我們所經驗始成其為自然,而事實一定要“在事實上”為我們所經驗才能成為事實。事實底材料是自然或自然的項目,可是假如這項目不是實實在在地在經驗中,它隻是材料而已,我們不能承認其為事實。我們要求自然項目在經驗中,我們才承認其為事實。
3.所謂事實在經驗中。這裏所謂在經驗中是在所謂知識經驗中。經驗不是腦子,說事實在經驗中,不是說事實在腦子中。如果所謂心是思想能力,說事實在經驗中也不是說事實在心中。如果所謂心是思想能力底活動,而所謂在中又是曾經為,或現在正是,此活動底對象(這就是說不隻是內容而已),則說事實在經驗中,的確也是說事實在心中,雖然在心中的不一定是事實。知識經驗不隻是官能經驗,它不隻是官能中有所得,而且是以此所得還治所與。所謂經驗也不隻是直接的經驗。所謂直接經驗,就所得說,是沒有推論的所得,就還治說,是沒有推論的還治。另一方麵,所謂直接經驗是親自經驗,而所謂親自經驗,是一官覺者,在自己的立場上,認為獨有的經驗,不是同類中另一官覺者所有的經驗。這裏所謂經驗不但有直接的而且包括有間接的經驗。說事實在經驗中也不是說所與在官能中。照我們底說法,所與是官能關係結合中的關係者,它既不是官能關係,也不屬於官覺者。總而言之,說事實在經驗中與“所與底存在即其被官覺”那一學說是另外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