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創作中的情感不但需要有合乎規律的運動軌跡,即前麵所說的“移出”與“移入”,而且還需要有情感的表現方式。西方文學從源頭上說,是以摹仿事件為本,因此他們更重視安排情節的種種方法,如戲劇矛盾的結構設置,從特殊中表現一般,從環境中見出性格,正敘、回敘和倒敘,三一律等。中國文學從源頭上說是以表現情誌為本,因此《周禮》記載:“教六詩,曰風、曰賦、曰比、曰興、曰雅、曰頌。”漢代《毛詩序》把這六者稱為“詩之六義”:風、賦、比、興、雅、頌。孔穎達《毛詩正義》說,“賦比興是詩之所用,風雅頌是詩之成形”,即認為風雅頌為文學的體裁,賦比興是詩的作法。這是一般的理解,大體上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劉勰對賦比興的更深刻的理解不應忽略。劉勰的《比興》篇說:“故比者,附也;興者,起也。附理者切類以指事,起情者依微以擬議。起情故興體以立,附理故比例以生。比則畜憤以斥言,興則環譬以托諷。蓋隨時之義不一,故詩人之誌有二也。”劉勰明確說明,比、興都不是單純的作詩的方法,它們是詩人的情理的表現,是“詩人之誌”的思維和情感表現方式。對此,徐複觀有很精辟的見解,他在解釋上麵所引劉勰的話之後說:“劉彥和在這裏特提出‘附理’和‘起情’,以作比興的分別,是值得特別注意的。附理之‘理’,即我上麵所說的由感情反省而來的理智主導著感情的活動。所謂起情之‘情’,即是感情直接的觸發、融和。但他這裏將理與情對舉,隻是程度上的對舉,並不是性質上的對舉。即是,比乃感情的反省的表現,而興乃感情的直接的表現。反省,則情帶有理的性格,故稱之為附理。直接,則感情將一往是情,故稱之為起情。所以興的詩,才是純粹的抒情詩,才是較之比為更能表現詩之特色之詩。但比與興中的事物,都是情在那裏牽線;不過比是經過反省的冷卻而堅實之情;興則是未經反省的熱烘烘的飄**之情。嚴格地說,比中的理智,乃是以理智為麵貌,而仍係以感情的心腸;並不同於一般所說的理智活動。”[23]徐複觀的論點的精確處在於他認為賦、比、興三者都是以情為“基底”,賦比興的區別不是抒發感情的區別,而是抒發程度不同的感情的區別。這種解說是符合劉勰原意的,是可以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