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勰既然對十八家賦提出了自己的評價,有肯定,也有批評,對具體賦家肯定多,對總體的賦的寫作肯定少,不但肯定少,而且很多激烈的批評。這些我們已經在上文中做了說明。接下來的問題是,劉勰既然對賦的寫作有許多不滿,那麽他認為賦的寫作原則是什麽呢?劉勰《詮賦》篇提出的原則是:
原夫登高之旨,蓋睹物興情。情以物興,故義必明雅;物以情觀,故詞必巧麗。麗詞雅義,符采相勝,如組織之品朱紫,畫繪之著玄黃,文雖新而有質,色雖糅而有本,此立賦之大體也。
劉勰所提出的立賦的原則不但對於寫賦是有意義的,而且對於文學創作也是很有價值的。因此我們要加以闡釋。
劉勰的“麗詞雅義,符采相勝”原則,從兩個層麵加以立論。
關於賦的創作的藝術要求,劉勰提出了隻有“麗詞雅義,符采相勝”,才能達到“文雖新而有質,色雖糅而有本”的藝術目標。這就是說,詞語雖然可以豔麗,但意義必須雅正,而且要使詞語與意義相稱符合,達到統一。“麗詞”與“雅義”,“文”與“質”,“色”與“本”,通常被理解為內容與形式,這種理解可能太現代化了。實際上劉勰在談“麗詞”與“雅義”、“文”與“質”或“色”與“本”的時候,主要在說明外在美與內質美的關係。“質”作為內在美的要求是“雅正”,“文”作為外在美的要求是“豔麗”,這裏就發生一種不相稱的矛盾,豔麗之詞如何能表達雅正之義呢?劉勰的要求實際上就是克服“麗詞”與“雅義”之間的矛盾,通過麗詞去雕塑雅義,或者通過麗詞去克服雅義,從而達到相反相成的效果,即“文雖新而有質,色雖糅而有本”。對文學創作的這樣一種藝術要求,是劉勰首先提出的具有普遍意義的合理要求。在劉勰之前,雅正的思想要求,是儒家的一貫思想,所謂“巧言令色,鮮矣仁”[7],所謂“詩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無邪”[8],所謂“子曰:‘巧言亂德。小不忍,則亂大謀。’”[9]所謂“故正得失,動天地,感鬼神,莫近於詩”[10],所謂“經夫婦,成孝敬,厚人倫,美教化,移風俗”[11],所謂“發乎情,止乎禮義”[12],所謂“雅者,正也,言王政所以興廢也”[13],等等,已不是什麽新鮮的東西;單純提出詞語豔麗要求的也有,如曹丕提出“詩賦欲麗”,卻又不提思想方麵的要求,誠如魯迅所說的是“唯美主義”。但把“麗詞”與“雅義”聯係起來同時提出,並要求兩者“相勝”則是劉勰首先提出的。劉勰可能是從孔子的“文質彬彬,然後君子”這裏受到啟發而提出來的。孔子所講的是道德的範疇,劉勰把它轉化為詩學的範疇。如果我們把劉勰的這一思想發揮一下,那麽藝術的成功,往往是對矛盾的克服與解決。雅正思想與豔麗詞句之間是矛盾的,“雅正”很難用豔麗的詞語來表現,而豔麗的詞語也似乎難以與“雅正”相匹配。麗詞與雅義是一個矛盾結構。在功力不夠的作家那裏,往往是達到了“雅正”,卻不夠豔麗,或豔麗之詞滿篇,卻又難於具有雅正的思想,隻有在藝術的高手那裏,才能達到雅正與豔麗相克相生的境界,即所謂的“麗詞雅義,符采相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