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人合一”式的文學本原論
任何時期任何文學理論的第一問題,都是“文學是什麽”或“文學從哪裏來”的問題。在西方,對“文學是什麽”或“文學從哪裏來”的回答,隨著文化哲學觀念的變化而變化。從古希臘羅馬時期到19世紀初,都認為文學是摹仿,像鏡子一樣地對外物的摹仿。直到19世紀初,英國浪漫主義興起,提出了“詩是感情的自然流露”的觀點,所謂文學是“表現”的定義由此誕生。此後,隨著時代變化的加速,隨著文化哲學思想更替的加速,對“文學是什麽”或“文學從哪裏來”這個文學本原問題的回答,就變得五花八門,簡直讓人目不暇接:文學是理念的感性顯現,文學是“想象性的”作品,文學是“對於普通言語的係統歪曲”,文學是無意識的升華,文學是集體無意識的範式,文學是自足的文本,文學是意向性對象,文學是人的精神家園,文學是人際之間的交流,文學是衍生的原型,文學是單元之間的關係結構,文學是符號係統……在現當代中國,文學的定義也是多種多樣的:文學是“新民”的武器,文學是人生的慰藉,文學是改良社會的手段,文學是政治的留聲機,文學是“苦悶的象征”,文學是社會生活的反映,文學是階級鬥爭的工具,文學是特殊的意識形態,文學是審美,文學是自我表現,文學是娛樂,文學是消閑,文學是商品等。20世紀50年代初,美國文學批評家、康奈爾大學教授艾布拉姆斯在《鏡與燈》一書中提出了著名的“藝術四要素”的理論,他說:
在幾乎所有力求博大、內容全麵的理論中,一部藝術作品的四種總體要素都被用這樣或那樣的同義詞加以區分,予以揭示。首先是“藝術作品”(work),即藝術產品本身。既然是人工產品、加工出來的東西,那麽第二要素就是工匠,即“藝術家”(artist)。第三,作品有其主題,它直接或間接地取材於所存在的事物,從而涉及、表明或反映事物的客觀狀態或與其相關的東西。這第三個要素,不論是由人們和行動、思想和情感、實物和事件構成,或是由超感覺的本質所構成,通常都用“自然”這個萬能詞來表示;不過,在這裏我們還是用含義更廣的中性詞“宇宙”來代替它。最後一個要素是觀眾,即作品的對象,聽眾、觀眾或讀者,或者說是作品引起注意的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