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興起時曾以“驅除胡虜,恢複中華”為號召,然其立國卻多承前朝餘蔭。元朝偌大的江山,於蒙古人手中不足百年便破敗了下來,然對於其後繼者來說卻是一份不可多得的寶貴遺產。蒙古人之興起依靠的是摧枯拉朽的軍事力量,而明朝消滅群雄、平定海內,時勢、謀略功不可沒,其用兵則時常捉襟見肘。納入明朝版圖內的許多邊疆地區,都因對方“慕義來廷”“望風款附”,“不勞師旅之征”而得。倘若沒有元朝打下的基礎,很難想象明朝會有那麽大的力量和雄心去經營像西藏這樣廣大的邊疆地區。明太祖朱元璋曾於洪武七年(1374)七月的一封詔諭中說:
朕自布衣,開創鴻業,荷天地眷佑,將士宣勞,不數年間削平群雄,混一海宇。惟爾西番、朵甘、烏思藏各族部屬,聞我聲教,委身納款。已嚐頒賞授職,建立武衛,俾安軍民。邇使者還,言各官公勤乃職,軍民樂業。朕甚嘉焉!尚慮彼方地廣民稠,不立重鎮治之,何以宣布恩威?茲命立西安行都指揮使司於河州,其朵甘、烏思藏亦升為行都指揮使司,頒授銀印,仍賜各官衣物。[1]
可見,明朝不但以和平的方式建立起了其對西藏地區的統治,而且其於西藏地區的經營實際上隻是對元朝於該地區之統治秩序的接管和改編。它所建立的西安(河州)、朵甘、烏思藏三個行都指揮使司,與元代的吐蕃等路、吐蕃等處和烏思藏納裏速古魯孫等三路宣慰使司都元帥府等三個宣慰司一脈相承。此即是說,從行政製度而言,西藏分別先後以三個宣慰司、或三個行都指揮使司的形式加入到了元、明兩代統一的行政體係中。蒙元王朝於西藏近百年的經略,為明朝中央政府繼續於西藏地方行使主權打下了有利的基礎。然而,比較元、明兩代統治西藏之理念與實際,亦不難發現這二者之間的明顯差別:元朝是一個“野蠻民族”入主中原而建立起來的征服王朝,它對西藏地區與對包括漢族地區在內的其他民族地區的征服和統治一樣,秉承其先“裂土分民”,然後括戶、置驛、駐兵、征收差稅、入貢與設官分職的一貫原則,將西藏置於其直接的統治之下。[2]而明朝卻重又將其與西藏的關係置之於傳統的“懷柔遠夷”的話語[框架]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