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學家從不同角度對自我控製概念,提出了看法,並做了大量的研究。但是國內外學者至今對自我控製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公認的定義,甚至還沒有一個統一的用詞。除了用得較多的“self-control”外,“ego-control”“self-regulation”“impulse control”“effort control”和“inhibitory control”等也有一定的使用率,其含義既有重疊也有區別。
一、自我控製概念
《心理學詞典》中把自我控製定義為不受外界**因素影響,能夠自己控製自己的情感衝動和行為,是一種意誌力強的表現。一些學者也根據自己的研究角度定義了自我控製,比如楊慧芳和劉金花認為自我控製是指兒童在沒有外界監督的情況下,自覺控製衝動,忍受挫折,抵製**,遵守道德規則,學習時不分心,為了將來而犧牲當前利益的一種能力和行為,表現在認知、情感、行為及人際交往等方麵。陳偉民和桑標認為,兒童自我控製是指兒童對優勢反應的抑製和劣勢反應的喚起的能力。科普(Kopp)等人認為,自我控製是個體自主調節行為使其與個體價值和社會期望相匹配的能力。從社會認知的角度,側重個體對外部行為的控製。鮑姆斯特(Baumeister)等學者認為自我控製是個體為了遠期目標,修改以往的行為、反應方式,禁止或壓製自動化、習慣的、與生俱來的欲望、情緒,詮釋的重點在於“克製”(override)和“改變”(alter)。
縱觀各家觀點,研究者基本上從三個角度對自我控製進行了定義:從遵守社會道德規範的角度來定義自我控製,認為自我控製是個體自主調節行為,使其與個人價值和社會期望相匹配的能力;從目標定向角度來定義自我控製,認為自我控製是個體適時地調整自己的行動、情緒以及其他各種活動,以符合完成某種活動目標的需要;從氣質角度定義自我控製,認為自我控製指個體對優勢反應的抑製和劣勢反應的喚起的能力。盡管不同的研究者對自我控製定義的界定角度不同,所考察的範圍也有差異,但是我們可以從控製的主體、控製的對象、控製的表現、控製的過程、控製的結果等方麵對自我控製內涵加以認識:控製的主體是自我;控製的依據包括自己的信念和目標、外在的期望和規範;控製的對象包括自己的心理和行為,外在的環境和事件;控製的表現為啟動/停止、堅持/放棄某種心理或行為;控製的過程就是認知環境和個人、選擇和確定目標、製訂和完成計劃、評估和反饋結果、應對困難和挫折、抵製幹擾和**;控製的結果就是實現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