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作為當然之則,具有普遍的規範功能,但這種規範作用並不僅僅是通過劃一不變的方式實現的。孔子已注意到這一點,而孟子對此做了更明確的闡述:
執中無權,猶執一也。所惡執一者,為其賊道也,舉一而廢百也。[51]
這裏已明確提出了“權”的原則。“權”[52]的本義是衡量物之輕重,作為一種行為原則,其含義則是靈活變通。與“權”相對的是執一。所謂執一,即拘守某種規範而不知變通。執一必然導致一般規範的僵化,並使之難以應付豐富多樣的社會生活(舉一廢百),從而最終限製規範本身的作用(賊道)。一般而論,對原則的靈活變通,總是與個體的特定存在相聯係,並且最終又是通過具體的個體而實現的。以“權”否定執一,意味著個體並非一般原則的附庸,它內在地蘊含著對個體存在價值的確認。
作為原則的靈活變通,“權”的基本要求是對不同的存在情景做具體分析。關於這一點,孟子曾舉例做了闡釋:
男女授受不親,禮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權也。[53]
按照禮的規定,男女之間不能直接授受,但在某些情景之下(如嫂不慎落水),則可以不受禮的以上限製。在此,對所處情景的具體分析便構成了靈活運用原則(權)的前提。這種以境遇分析為依據的“權”,又稱為“時”。在孟子看來,孔子便是“聖之時者”,因為他既不像伯夷那樣“治則進,亂則退”,也不同於伊尹之“治亦進,亂亦進”,而是能夠根據具體情況,恰當地調整行為方式:“可以速而速,可以久而久,可以處而處,可以仕而仕,孔子也。”[54]“時”或時中的觀念,在後來的儒家思想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與“權”一樣,它所體現的,乃是對具體存在境遇的注重。
主體所麵臨的境遇,不僅呈現出特殊的形態,而且往往包含著內在的緊張與衝突,後者在更深的層麵上表現了境遇的複雜性,並使“權”與“時”進一步成為必不可少的行為環節。《孟子》中記載了一段饒有趣味而又耐人尋味的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