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善的曆程:儒家價值體係研究

二 製天命而用之:自由理想的擴展

人道原則的進一步規定,便涉及人的自由問題,而在儒家價值體係中,自由的追求又聯結著力命之域。從孔子到孟子,命或天命始終是儒家關注的重點之一,荀子同樣沒有離開這一傳統。

什麽是命?荀子首先做了如下界說:

節遇謂之命。[26]

節遇即主體的境遇或遭遇。將命規定為人在現實生活中的具體境遇,這種理解似乎已異於孔孟。在孔孟那裏,命基本上是一個解釋範疇。它所表示的,是一種對人(個人或社會)具有決定作用而難以捉摸的力量。孔子說:“死生有命,富貴在天。”[27]人之壽夭,是一種現實的狀況,而按孔子之見,命即這種狀況的決定者,換言之,“命”被賦予一種解釋功能。命一旦被規定為一種左右現實境遇的支配力量,便同時開始蒙上了一層神秘的色彩,孔孟講命,確實給人一種神秘感。相形之下,荀子將命界定為具體的境遇(節遇),這就使之由形而上的解釋範疇,還原為對實然(現實情境)的描述:命不再是主宰個人或社會的超驗力量,它即現實境遇本身。正是通過這種轉換,荀子多少剔除了命的玄秘形式。

作為命的一種具體形態,境遇(節遇)總是有其超越自我作用的一麵:主體所處的境遇,往往並非出於自我的選擇;個體也常常無法完全支配生活中的一切遭遇。對這一事實,荀子並不諱言。在分析社會交往關係時,荀子寫道:

君子能為可貴,不能使人必貴己。[28]

主體固然可以通過自身修養而做到道德高尚,但卻無法保證他人一定尊重自己,後者作為一種交往境遇,已經超出了主體的作用範圍。同樣,個體的榮辱在某些場合固然由自己的行為所引起,但在另一條件下卻取決於自我之外的力量:

義辱是因自身行為的不端(犯分亂理)而導致的,它可以而且應該避免;勢辱則源於外部境遇,對此,主體既不必負責,也無能為力。荀子認為君子可以有勢辱,已注意到了個體的某些境遇是自我所難以駕馭的。這種分析,使作為節遇(境遇)的命獲得了更為具體的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