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善的曆程:儒家價值體係研究

三 各得其宜與群居和一

荀子對主體自由的考察涉及兩個層麵:就個體而言,它主要與道德選擇的自主性相聯係;就類(作為族類的主體)而言,它則展開為一個製天命而用之的曆史過程。自由的如上兩重含義,內在地關聯著對群己關係的規定。在注重修己上,荀子一如孔子:

君子之學也,以美其身。[34]

與孔孟一樣,荀子所說的學,在廣義上更多地與德性培養相聯係,而“美其身”則相應地指道德上的自我實現。不過,孟子強調“人人有貴於己者”,首先把個體的價值視為固有的稟賦(以個體價值為先天的預設),荀子主張學以美其身,則將主體的價值理解為後天的創造。因此,“孔孟荀一脈相承,壹是以修身為本”[35],這誠然不錯,但其前提卻又有內在的差異。當然,這種差異在這裏還隱而未彰,它的真正展開是在成人學說之中。

除了道德上的自我完善外,主體還具有另一重價值:“故人莫貴乎生,莫樂乎安。”[36]生即人的生命存在。按荀子之見,個體不僅僅是道德的主體,它同時也是一種生命的存在,後者同樣有其內在的價值。所謂“莫貴乎生”,無非是對這一點的確認。也正是從注重個體生命價值這一前提出發,荀子一再要求在身處亂世或與暴君相處時,應當善於謹慎應變:

迫脅於亂時,窮居於暴國,而無所避之,則崇其美,揚其善,違其惡,隱其敗,言其所長,不稱其所短,以為成俗。詩曰:“國有大命,不可以告人,妨其躬身。”此之謂也。[37]

如果不顧環境特點,違逆暴君之意,那就如同狎虎,“狎虎則危,災及其身矣”[38]。在此,個體的生命存在被提到了相當重要的地位:為了維護生命價值,主體應當不露政治鋒芒,委曲求全。從理論上看,人作為現實的主體總是表現為理性精神(廣義的理性)與感性生命的統一,前者展示了人的普遍本質,後者則體現了人的特定存在。然而,從孔子到孟子,倫理理性始終是注重的主要之點;相對於普遍的本質,個體的存在往往被置於從屬的地位。這種思維趨向,使儒家對人的考察多少帶有某種本質主義的特點。相形之下,荀子從德性完善與生命存在兩個方麵突出主體的價值,無疑使儒家的個體性原則獲得了更廣的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