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孔子到孟子,儒家大致已形成了一種注重義的傳統,後者同樣製約著荀子。事實上,在荀子那裏,禮義常常並提。正如禮必須加以遵循一樣,義也不容偏離:“行一不義、殺一無罪而得天下,不為也。”[49]得天下在廣義上帶有功利性質,不以得天下而行不義,意味著確認義的內在價值。就這方麵而言,孔孟荀確實有其前後相承之處。[50]
不過,在對義做進一步界定時,荀子與孔孟表現出不同的思路。如前所述,孔子在強調義以為上的同時,又對義做了某種“淨化”,從而多少使之成為一種遊離於現實基礎的先驗原則。與之相異,荀子對義的外在基礎做了更多的考察。根據荀子的理解,義並不是一種抽象的先天原則,與禮一樣,它在本質上形成於社會發展的曆史需要:
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不爭。爭則亂,亂則窮。先王惡其亂也,故製禮義以分之,以養人之欲,給人之求。[51]
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義。故義以分則和,和則一,一則多力,多力則強,強則勝物。[52]
在這裏,義的作用表現為兩個方麵:其一,通過確定度量分界,合理分配物質財富,以消除和避免紛爭,從而保證整個社會的穩定;其二,調節社會等級結構中不同個體的關係,以形成社會群體的凝聚力,從而增強駕馭自然的力量。無論是消除紛爭,還是強而勝物,都表現了廣義的功利要求。荀子以二者為義產生的社會前提,實際上從曆史起源的角度,肯定了道德(義)的社會功利基礎。於是,義不再僅僅根源於人的先天理性或良知,它首先表現為社會發展的曆史產物。正是通過這種曆史的理解,荀子開始在某種程度上揚棄了義的封閉性與抽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