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存在於世,所遭所遇,總是有一般原則難以範圍的一麵。當荀子賦予義以某種工具意義時,便已內含著對一般原則之相對性的確認。作為特定的存在,人不可避免地要獨自應付各種事件,並擔當相應的責任,後者既使個體承受了存在的壓力(感受到了生活的嚴峻性),也賦予個體以存在的價值。如果主體能夠在具體境遇中麵對外部世界,毫不退縮,並成功應變,那就能從一個方麵實現自身的價值。這種個體,荀子稱為通士:
物至而應,事起而辨,若是則可謂通士矣。[72]
以善於應物為“通”,表現了荀子對境遇中具體權變的注重。
如前所述,在現代西方,存在主義也曾表現出某種注重個體存在境遇的特點。不過,在存在主義那裏,個體的在世,更多地與意誌的選擇相聯係,換言之,對境遇的回應,似乎主要表現為主體意向的功能,與此相異,荀子把境遇的理性分析,視為物至而應的前提。就利害關係而言,“見其可利也,則必前後慮其可害也者;而兼權之,熟計之,然後定其欲惡取舍”[73]。“取舍”是特定情境中對具體利害關係的選擇,“前後慮”“兼權”“熟計”則是理性的分析,在這裏,境遇中的選擇即建立在主體的理性考察(兼權、熟計)之上。可以看出,荀子所理解的“權”,實際上具有雙重含義:它既是指靈活變通(權變),又是指理性的比較分析(取衡)。正是二者的統一,使荀子對個體在世方式(境遇中的選擇)的規定,完全不同於存在主義。
荀子以親子關係為例,對如上觀點做了較為具體的闡釋:
從命則親危,不從命則親安,孝子不從命乃衷;從命則親辱,不從命則親榮,孝子不從命乃義;從命則禽獸,不從命則修飾,孝子不從命乃敬。[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