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原則的絕對性(經)與相對性(權)所涉及的,並不僅僅是無人格的抽象規範。無論是具體境遇中的物至而應,抑或是廣義的以道壹人,最終都歸本於作為主體的人。然而,盡管在走向自為的我這一點上,荀子表現出與孔孟相同的價值追求;但由人格的設定而展示的價值理想,卻表明荀子與孔孟(特別是孟子)並非完全循沿同一思路。
(一)人格的外王規定
主體應當在人格上達到何種境界?荀子提出了全而粹的要求:“君子知夫不全不粹之不足以為美也。”[86]就內在品格而言,所謂全而粹便是人格多方麵的發展。作為一種完美的理想,人格首先應當包含健全的情感。人性之中本來便包含著情:“情者,性之質也。”[87]但本然之情尚未能合乎粹的要求,它應當進而提升到誠的境界:“君子養心莫善於誠。”[88]唯有在誠化之後,情才能轉化為真正的美德。如果缺乏真誠之情,則難以在人與人之間建立內在的溝通,即使父子之間,也並不例外:“父子為親矣,不誠則疏。”[89]在此,情感的真誠性構成了完美人格的內在規定。
理想人格的另一內在特征是具有自主的品格,而後者又表現為意誌的功能。主體意誌總是“自禁”“自使”“自行”“自止”;確立堅定的意誌,首先意味著保證行為完全出於自主的選擇。盡管在現實的處世中,個體為了維護生命存在,不妨在強暴之前委曲求全,但在理想的人格追求上,他則應努力“誌意修”而卓然自立。一旦形成了堅忍的意誌,便可以獲得凜然無畏的力量:“傀然獨立天地之間而不畏,是上勇也。”[90]這種人格規定顯然已有別於對既成秩序的單純適應。
除了真誠之情、堅毅之誌外,理想的人格還以“通乎大道”為其特點:“所謂大聖者,知通乎大道,應變而不窮,辨乎萬物之情性者也。”[91]在“通乎大道”的前提下“應變”“辨物”體現的是“智”的品格;對荀子而言,相對於情誌,智占有更為重要的地位,前者總是受到後者的製約。首先,情必須合乎禮:“情安禮。”[92]禮主要表現為理性的規範,安於禮,亦即合乎理性要求。同樣,“誌”的選擇也應當以普遍之道為準則:“道者,古今之正權也;離道而內自擇,則不知禍福之所托。”[93]對道的認識體現了理性的功能,以道為自擇之正權,意味著以理性範導意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