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原則與“奉天法古”[74]在總體上追求的是一種一統的格局。在社會結構中,一統更多地與社會整體相聯係。這樣,以權威主義為主導的價值原則,便意味著以群體(整體)為主要的關注之點。
與群體相對的是自我(己)。按照董仲舒的看法,我與人是兩種不同的存在,二者應分別以不同的原則來對待:
春秋之所治,人與我也。所以治人與我者,仁與義也。以仁安人,以義正我。[75]
一般而論,我與人之分,常常意味著自我意識的萌發。這既體現於類的曆史演進過程中,也表現在個體的發展中。然而,在董仲舒那裏,人我之分卻並不表現為自我的覺醒,而更多地具有群體關懷的意義;與我相對的人,首先是一個集體概念。孔子曾提出“修己以安人”,董氏所謂“以仁安人”,大致承繼了同一思路。在董仲舒看來,聖人高於普通人之處,即在於聖人具有更為自覺的群體意識,並且付諸行動:“蓋聖人者,貴除天下之患。”[76]總之,人與我的分離完全不同於自我對群體的獨立,相反,它構成了對群體自覺關切的前提。
當然,群體的關懷並不排斥自我的完善。與“以仁安人”相應的是“以義正我”,後者即含有提升自我人格境界之意。不過,把自我完善理解為“以義正我”,似乎又較多地側重於普遍規範對自我的塑造,換言之,“正我”的目標在於將自我納入“義”之中。正是基於這一前提,董仲舒進而強調:
仁之為言人也,義之為言我也。[77]
如前所述,義主要表現為一種普遍的規範,將“我”與“義”重合為一,即意味著將自我視為普遍之義的人格化。於是,自我不再是一種具有獨特個性的存在,它在實質上開始成為“大我”的內化。在自我這種普遍化之中,人我之分中蘊含的群體意識得到進一步的展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