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由人我之分而強調以義正我,內在地蘊含著對義的注重。義首先表現為普遍的規範,所謂以義正我,不外乎通過普遍規範對個體(我)的製約,以實現群體之“和”。與這一思維趨向相應,董仲舒將義提到相當重要的地位。在對江都王問中,我們可以看到如下的經典表述:
正其誼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89]
類似的議論還見於《春秋繁露》:“仁人者,正其道,不謀其利,修其理,不急其功。”[90]一些論者以為以上兩段論述含義頗異,並做了種種辨析。其實,二者固然在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所體現的基本原則並無二致。誼即義,它與理、道一樣,泛指當然之則。從義利之辯的角度看,這裏大致有兩重含義:其一,道德上的當然之則(義、理、道)有其內在價值(自身即目的),而並不以功利為基礎;其二,道德判斷(是否正誼明道)無須以外在結果(功)為根據。
董仲舒的如上看法帶有明顯的義務論及動機論的性質。在《春秋繁露》中,董仲舒一再地對此做闡述,如“誌邪者不待成,首惡者罪特重”[91]。即隻要動機不端(誌邪),即使沒有造成什麽後果(不待成),也要加以懲處。又如“本直者其論輕”[92],結果雖不好,但隻要動機尚可(本直),即不必過於追究,如此等等。在這裏,道德上的善惡僅僅與動機是否合乎義(當然之則)相關,而完全無涉現實的功利結果。這種看法當然並非董仲舒的創見,孔孟早已在先秦定下了其基調,但“正其誼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這一表述,確實使儒家的道義論獲得了更為明確的形態,它對儒學的爾後演進也產生了極其深遠的影響。
不過,不謀其利,不計其功,主要是指道德上的當然之則及價值判斷無須建構於現實的功利基礎之上,換言之,它著重於從道德領域中剔除功利的因素。然而,撇開利以淨化義,並不意味著從一切領域中排除功利。正其義(誼)、明其道固然可以不計其利,但在現實的社會政治生活中,卻不能完全無視功利的作用。一旦進入治國的實踐領域,計其功便成了題中應有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