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教代表的是社會的普遍規範,自然則與個體的自性相聯係,因此名教與自然之辯背後所蘊含的,乃是人的主題。相對於大一統的兩漢,魏晉時期名教的鉗製相對鬆弛,崇尚個性蔚為一時之風氣;另一方麵,“魏晉之際,天下多故,名士少有全者”[66]。在這種動**的年代,個體往往感受到存在的危機,如何協調個體與社會之間的關係,成為敏感的思想家所時時關注的問題,而解決這一問題的過程,則始終與儒家群己之辯相關聯。
(一)從達自然之性到一以統眾
王弼要求以自然為本,不僅旨在化當然為自然,而且邏輯地蘊含著對個體自性的注重。按王弼的看法,個體人格要達到理想的境界,固然離不開教化,但這種教化並非人為的強製,而是一個因而不施的過程:
聖人達自然之性,暢萬物之情,故因而不為,順而不施。除其所以迷,去其所以惑,故心不亂而物性自得之也。[67]
這既是對待自然對象的原則,又涉及對主體的態度[68],就後者而言,所謂因而不為、順而不施,也就是從主體固有的潛能出發加以引導。人的個性往往各不相同,順而不施與“暢萬物之情”相聯係,便同時意味著尊重主體的個性特點,使之達到真正的“自得”。反之,如果違逆個性,對主體加以人為的塑造,則勢必失卻本真的自性:“造立施化,則物失其真。”[69]唯有尊重自性而不橫加幹涉,才能使個體得到適當定位:“無為於萬物而萬物各適其所用。”[70]所謂各適所用,便含有使各自的個性得到相應發展之意,這裏無疑內在地體現了個體性原則。
個體性原則當然不僅僅表現為對自性的尊重,它在更普遍的意義上同時關聯著個體的存在。在解釋《周易·無妄》卦時,王弼說:
處不可妄之極,唯宜靜保其身而已,故不可以行也。[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