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善的曆程:儒家價值體係研究

三 逍遙的理想與天命的抑製

魏晉時期,與自然和名教、個體與整體之辯相聯係的,是人的自由問題。[110]玄學好談自然,而順乎自然很容易引向逍遙(廣義的自由);玄學又重個性,而個性的伸張同樣在某種意義上蘊含著對自由的向往。但就玄學的主流而言,自然總是受到名教的約束,個體則始終受到整體的抑製,這種約束和抑製在更深的層麵上又關聯著必然之理。於是,如何協調逍遙的理想與必然的製約,便成為魏晉玄學又一理論重心。曆史地看,這一問題的討論同時又表現為儒家力命之辯的進一步展開。

(一)以道禦變:自由的限度

從自然的原則出發,王弼要求“因而不為,損(順)而不施”[111]。這裏既突出了自然的原則,又蘊含著反對外在壓抑之意,二者從不同的方麵表現出對個體自主性的某種容忍。事實上,相對於兩漢的正統儒學,王弼確實更多地注意到了人格的塑造不能離開主體的自主選擇。就主體的行為而言,正由於主體在社會生活中的活動與自主的選擇相聯係,因而王弼一再強調求諸己:“無責於人,必求諸己。”[112]不難看出,這裏的前提便是主體的行為並非僅僅由外在的力量所左右。

個體的自主性當然不僅僅在於“求諸己”,它同時又涉及主體與對象的關係,並相應地有其本體論的根據。在對“變”做界說時,王弼指出:

變者何也?情偽之所為也。夫情偽之動,非數之所求也,故合散屈伸,與體相乖。形躁好靜,質柔愛剛,體與情反,質與願違。巧曆不能定其算數,聖明不能為之典要,法製所不能齊,度量所不能均也。[113]

現象的變化往往具有隨機性,很難用一種統一的模式來規定,這種不可為典要的隨機現象,也就是所謂“適然”(偶然),它在本質上乃是必然之道的外在表現:“權者,道之變。”[114]作為道的外在表現,偶然的現象往往可以這樣,也可以那樣:氣質柔順者,可以有偏愛剛強的外觀,表麵好動者,其性格也許喜靜,這種現象常常因物因人而異,“不可豫設”[115]。正是客觀上存在的這種偶然現象,為主體的選擇提供了前提。偶然性無非是外在的可能性,正因為現象的變化可以如此,也可以如彼,亦即蘊含了不同的演變可能,因而主體才具有某種選擇的餘地。當然,也正因為偶然性不可預設,因而給主體的選擇與行動帶來了困難:“變無常體,神而明之,存乎其人,不可豫設,尤至難者也。”[116]王弼的這些看法注意到了偶然性的存在,並把人的自主選擇與偶然性聯係起來,從而使自由問題的考察超越了主體意願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