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善的曆程:儒家價值體係研究

四 從義利之辯到理欲之辯

義利之辯是儒家價值體係一再涉及的問題。孔子而下,不同時代的儒家思想家對義利關係做了種種辨析。作為儒學的傳人,理學家同樣將義利之辯視為價值觀的一個重要方麵。程顥曾說:“天下之事,惟義利而已。”[131]由此不難看出宋明新儒學(理學)對義利關係的注重。當然,在理學家那裏,義利之辯又被引申為理欲之辯,從而使其價值體係亦呈現出更為複雜的形態。

義具有內在的價值,這是儒家的基本理論設定,這一預設同樣為宋明新儒學所接受。不過,新儒學並沒有停留於以上信念,而是試圖通過引入理,對此做出進一步的論證。朱熹曾對義做了如下界說:

義者,天理之所宜。[132]

理總是超越了特殊的時空,因而具有普遍必然性。作為當然之則的義,之所以具有普遍性的品格,即在於它體現了理的要求。新儒學的這一看法注意到了當然之則與普遍(必然)之理的聯係,其視野無疑較前人更為開闊。義作為行為的規範,不能僅僅建立在個人的利益追求之上,因為各人之利總有特殊的一麵。不同個體之間的利益往往彼此衝突,在此基礎上很難形成普遍的準則。理則體現了社會人倫普遍的本質的聯係,唯有以此為根據,才能使義(規範)超越特殊的功利計較,成為普遍的行為準則。朱熹溝通義與理,顯然多少有見於此。當然,新儒學之以理規定義,更多地著重於為義的至上性提供本體論的論證。如前所述,在新儒學中,理不僅具有普遍的品格,而且被賦予超驗的、形而上的性質,與之相聯係,以理釋義,同時亦意味著義的超驗化與形而上化。

這種超驗化首先表現為義與功利的脫鉤。在新儒學看來,義既然體現了天理的要求,則不應包含任何功利的內容。換言之,合乎義(當然之則)便不必考慮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