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總是與自我相對。無論是天理對主體的抑製(程、朱),還是主體對天理的認同(陸、王),權威的原則總是通過自我而實現。廣而言之,價值關係的建立、價值取向的調整等,都直接或間接地指向主體。這樣,自我的完善便成為宋明新儒學無法回避的問題。事實上,從先秦開始,儒家便自覺地關注於主體人格,並以止於至善為不斷追求的價值目標。作為儒學的延續,理學同樣受到這一價值傳統的製約。
(一)明誠統一與德性之知的強化
理想的自我應當具有何種品格?理學家首先提出了誠的要求。周敦頤說:“誠者,聖人之本。”[206]聖人即理想的人格,而這種人格即以誠為其道德本體。朱熹對此做了進一步發揮:
誠者,至實而無妄之謂,天所賦、物所受之正理也。人皆有之,而聖人之所以聖者無他焉,以其獨能全此而已。[207]
誠作為內在品格,主要指道德上的真(與偽相對)。真誠是人格挺立的基礎,一般人雖然也不乏道德上的真,但往往有時而偽,難以一以貫之,唯有達到了理想的人格境界,才能始終保持真誠的品格。反過來,隻有具有真誠的品格,德性才可能獲得恒定性:“誠有是物,則有終有始;偽實不有,何終始之有!”[208]
除了誠之外,理想人格還具有另一重規定,即所謂“明”。在宋明新儒學中,誠與明常常並提。明即理性的自覺:“自其外者學之,而得於內者,謂之明。”[209]每一主體都具有誠的潛能,但最初這種潛能還處於自發的狀態,唯有通過致知過程,才能使之提升到自覺的境界。因此,按新儒學的看法,誠與明是相互關聯的,誠可以成為明的根據,由明也可以達到誠,前者也就是所謂自誠明,後者則是自明誠:
自誠明者,先盡性以至於窮理也,謂先自其性理會來,以至窮理;自明誠者,先窮理以至於盡性也,謂先從學問理會,以推達於天性也。[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