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根據清儒的看法,人的價值首先表現在化“天之天”(自然)為“人之天”,而後者又具體展開於造命、相天的過程。
命是儒家價值體係中早就出現的範疇,它與力相對,表現為一種必然趨勢;而這種趨勢又往往被賦予某種神秘的形式。盡管荀子已剔除了命的神秘形式;但在正統儒學中,命仍然主要被界定為一種超驗的力量。相形之下,清儒似乎更多地上承了荀子的思路。按清儒之見,命並不體現任何神秘的意誌,而完全表現為一種自在的力量:“天之命,有理而無心者也,有人於此而壽矣,有人於此而夭矣,天何所須其人之久存而壽之?何所患其人之妨已而夭之?其或壽或夭不可知者,所謂命也。”[79]天與命是同一序列的範疇,天的自在性,使命也呈現為一種自然(無心)的趨勢。在此,清儒主要做了還原的工作(命由神秘的必然被還原為自然的力量)。那麽,從正麵看,命的具體內涵究竟是什麽?清儒對此做了如下的解說:
天者,理也;其命,理之流行者也。[80]
質言之,命即理在自然過程中的體現,對命的如上界定既肯定了命(必然趨勢)的自在性,又展示了其作為事物穩定的內在聯係的特性。
命作為自在的必然趨勢,首先存在於主體之外並製約著主體的實踐。然而,對明清之際諸儒來說,主體並不僅僅是被決定者,在化天之天為人之天的過程中,人同時表現出一種造命的能力。與黃宗羲齊名的清初大儒孫奇逢已指出:“有誌之士,不聽命於數,我由命造,命亦由我造。”[81]這是當時相當普遍的觀念。如陳子龍亦認為“誌士仁人莫不窮其力之所至而不言命之所有”[82]。質言之,主體不應當被動地受命。王夫之對此做了進一步的發揮:
唯造命者而後可以俟命;能受命者而後可以造命,推致其極,又豈徒君相為然哉?[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