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善的曆程:儒家價值體係研究

六 我的自立與群體認同

對理欲的理解製約著類的本質與個體存在的各自定位,這樣,理欲之辯總是將引向群己之辯。

與確認個體存在相聯係,清儒反對無我。在清儒看來,無我之說總是難以在理論上自洽:“言無我者,亦於我而言無我爾。如非有我,更孰從而無我乎!於我而言無我,其為**遁之辭可知。”[126]無我以承認有我為前提,既承認有我,又欲泯滅自我,顯然存在邏輯上的問題。清儒所理解的我並非遊離於理之外:“我者,大公之理所凝也。”[127]作為理之所凝,我更多地表現為德性的主體:“我者,德之主。”[128]總之,我是內在道德品格的承擔者,正是我,賦予現實的人格以統一性。對“我”的如上界定,清儒與宋儒顯然有相通之處。不過,宋儒往往將我分離為道心的我與人心的我,並以道心為公,人心為私。換言之,在宋儒那裏,理想的我僅僅表現為天理(道心)的化身,而作為感性存在的我則被歸入拒斥之列。正是基於如上前提,他們常常主張“聖人無我”。與這種分離自我的思路不同,清儒在肯定有我的同時,又從理欲不二的觀點出發,將自我視為小體與大體、人心與道心的統一:

形色者,我之函也,而或曰:聖人無我,不亦疑於鬼而齊於木石禽蟲之化哉?故知:仁,有函者也;聖人,有我者也。有我以函,而後可實。欲其理乎!小體其大體乎!人心其道心乎![129]

相對於理學家將自我普遍化(將其等同於抽象之道心)的趨向,清儒似乎做了某種還原的工作,亦即把與理為一的抽象主體,還原為德性與形色(生命情感)、道心與人心相統一的具體自我。可以看到,在清儒那裏,自我已開始恢複了其本來的意義,並得到了真正的確認。

就價值觀而言,確認自我(肯定有我)的意義首先在於為個體原則提供了某種本體論的前提。正是從聖人有我的觀點出發,清儒對個體原則做了多方麵的闡發。按清儒之見,作為理欲統一的主體,自我總是具有獨立的意誌:“誌之自主者,人也。”[130]這種意誌具有自主的品格,而非外在力量所能強製:“若其權不自我,勢不可回,身可辱,生可捐,國可亡,而誌不可奪。”[131]正是不可奪之誌,賦予主體以挺立的人格。強調人格的獨立性是儒家的基本特點,孔子已有“匹夫不可奪誌”之說,孟子則以“威武不能屈”為人格的內在特征,宋明儒學之注重節操,同樣體現了相近的價值取向。在這方麵,清儒無疑上承了儒家的傳統。當然,清儒對獨立人格的外在社會效應做了更多的考察:“裁之於天下,正之於己,雖亂而不與俱流,立之於己,施之於天下,則凶人戢其暴,詐人斂其奸,頑人砭其愚,即欲亂天下,而天下猶不亂也。”[132]從正之於己到施之於天下,主體人格由拒斥世俗的同化(不與俱流)走向積極地教化天下,從而展示了其現實的具體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