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己關係本質上並不僅僅具有抽象的道德意義,它同時指向具體的利益。如何以普遍的規範來協調個體與整體之間的利益關係?這一問題在儒學中即展開為義利之辯。義與宜相通,含有應當之意,引申為一般的道德原則(當然之則),利則泛指利益、功效等。從價值觀上看,義利之辯首先涉及道義原則與功利原則的定位。廣而言之,義在某種意義上體現了理性的要求,而利則往往落實於感性需要的滿足,因而義利關係又內在地關聯著理欲關係,正是通過對道德的內在價值、利益中的公私關係、人的理性品格與族類本質等方麵的規定,孔子奠基的儒家價值觀獲得了更具體的內涵。
孔子貴仁,而仁與義又有內在聯係。與注重仁道原則相應,孔子將義提到了重要地位。按照孔子的看法,義作為道德規範,本身便具有至上的性質:“君子義以為質”[40],“君子義以為上”[41]。在此,“質”“上”便是指一種內在的價值。正由於義有自身的內在價值,故不必到道德領域之外去尋找義所以存在的根據。孔子所理解的外部根據,主要便是指利,既然義有自身的內在價值而無需求諸外部根據,那麽,結論自然便是不必喻於利,當孔子斷言“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42]時,突出的也是這一點。不過,應當注意的是,如後文將要指出的,孔子把“喻於利”作為小人的品格而加以貶抑,並不意味著絕對地排斥利,而主要著重於將利從義之中剔除出去,換言之,他強調的是義作為當然之則,隻有略去一切外部因素(包括利),才能使自身的價值得到淨化。
根據義以為上觀點,孔子認為,行為的價值主要取決於行為本身,而無關乎行為的結果。如果行為本身合乎義,則即使行為不能達到實際的功效或利益,它同樣可以具有善的價值。孔子的學生子路曾以行道(推行道)為例,對此做了闡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