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的經權學說要求在普遍的道德原則與具體的道德行為之間保持適當的張力,而這種張力又是通過存在於特定境遇中的個體而達到的。這樣,個體人格在孔子的價值體係中便具有了特殊的意義:唯有造就完善的人格,主體才能在複雜的社會生活中對價值原則的絕對性與相對性做出合理定位。從更廣的視域看,孔子以仁道為價值體係的基礎,仁道則內在地包含著以人為目的這一觀念,後者不僅表現於自我與他人的關係之中,而且展開為對自我本身的要求:以人為目的,一開始便意味著應當使自我在人格上達到理想之境;孔子之強調“修己”“成己”,其深層旨趣亦在於此。不妨說,正是成人(人格的完善),構成了孔子的價值追求。也正是在人格境界上,內聖與外王的價值理想開始得到了具體的落實,而儒家的價值目標,亦由此得到了規定。
(一)仁道涵蓋下的人格境界
在孔子那裏,人格的設定,始終關聯著仁學:作為孔子思想的核心,仁既體現了人道的原則,同時又為理想人格提供了多重內容。仁的基本要求是愛人,這一要求決定了理想人格必須具有一種仁愛的精神。作為理想的品格,愛人不僅表現為對他人的一般的尊重、關心,而且更在於同他人在情感上的相互溝通,亦即以真誠之情對待他人。《論語·陽貨》中記載:
子張問仁於孔子。孔子曰:“能行五者,於天下為仁矣。”請問之。曰:“恭、寬、信、敏、惠。”
恭、寬、敏、惠體現了對他人的尊重、理解及恩厚,信與誠通,主要是一種至誠(真誠)的情感。在這裏,完美的人格(仁者)便表現為對他人的竭誠友愛。當然,與他人在情感上的相通,並不意味著不加區分地對人施以愛。仁者(理想人格)的特點在於既能愛人,亦能惡人:“唯仁者,能好人,能惡人。”[71]惡即厭棄、憎恨,它同樣表現為一種情感;正如愛(好人、愛人)主要從正麵表現了理想人格的情感內涵一樣,惡(對缺乏德性之人的厭惡)從負麵表現了同一品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