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國特殊教育界對聾、聾啞有了新的定義。聾啞的矯治與康複有了一定的方法,聾啞教育的教學過程、教學原則、語言教學、手勢語手指語字母的改革等在相關聾啞教育製度的引導下也產生了初步的研究成果。關於手語法和口語法的爭論也在逐漸向口語法靠近。
(一)聾、聾啞者的定義探討
新中國成立後,聾啞教育迎來了一個嶄新的階段,對聾和聾啞也有了一個新的定義。那時人們對於聽覺機能失調的人的稱呼一直都有著激烈的討論,因為聽覺機能失調的聾啞症和言語中樞機能損傷的失語症在外部表現上有著相似的情況,即言語障礙。因此對於聾和聾啞者的定義也存在著複雜的情況。
後來在20世紀50年代,洪雪立提出了對聾和聾啞者定義依據的三個原則,並根據這三個原則對聽覺機能失調的人下定義。定義內容如下。
第一,對聽覺機能失調的成年人,分為下列兩類。
聾人:聽覺喪失在80分貝以上者,即那些在實際生活中根本不能運用自己的聽覺分析器,不管是先天還是後天致聾的人。
重聽人:聽覺損失在75分貝以下者,即那些依靠貼耳揚聲能聽取別人的言語的人和借助助聽器來進行交際並不感到不便的人。
第二,對聽覺機能失調的兒童,可分為下列三類。
聾啞兒童:先天或嬰幼時期致聾無法學到言語的兒童和後天致聾而把所學到的言語忘記因而不會說話的兒童。
聾兒童:後天致聾,即學齡前期或學齡後期致聾,聽覺喪失在80分貝以上的兒童。
重聽兒童:聽覺喪失75分貝以下的兒童,其中有的使用助聽器能夠聽取一般談話,有的不用助聽器能辨別距離耳朵兩米以內的一般談話,但不能在普通學校就學的兒童。[10]
(二)聾啞教育教學的理論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