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教育的概念分類
“特殊教育是根據特殊兒童的身心特點和教育需要,采用一般或特殊的教學方法和手段,最大限度地發揮教育者的潛能,使他們增長知識,獲得技能,擁有良好品德,提高適應能力的一種教育。”[6]接受特殊教育的兒童是身心發展處於正常標準範圍之外的、與普通兒童在各方麵有顯著差異的各類兒童。這些差異可表現在智力、感官、情緒、肢體、行為和言語等方麵。
根據對象劃分範圍的差別,特殊教育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特殊教育專指生理與心理有缺陷的兒童教育,如盲童教育、聾童教育、智障兒童教育。廣義的特殊教育的對象既包括智力發展明顯超過正常水平的超常兒童,也包括智力發展明顯低於正常水平的智障兒童,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肢體殘疾、言語障礙、情緒和行為障礙、多重殘疾等各種身心發展有缺陷的兒童,以及有輕微違法犯罪的兒童。[7]
以受教育對象的年齡階段為依據,特殊教育還可分為:對7歲以前特殊兒童實施學前教育和康複訓練的特殊幼兒教育,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實施的特定年限普及教育特殊兒童義務教育,中等教育階段以上層次的高等特殊教育,以及為各種殘疾成年人提供的殘疾成人教育。
(二)特殊兒童觀
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新的殘疾人觀日益受到人們的倡導。在特殊教育領域,與之對應的是新的特殊兒童觀。該思想的出現既是特殊教育發展的結果,又為這一時期的特殊教育工作奠定了思想基礎,進一步推動了特殊教育的發展。劉全禮將新的特殊兒童觀歸納為特殊兒童的存在觀、特殊兒童的發展觀、特殊兒童的平等觀和特殊兒童的分類觀四個方麵。[8]
特殊兒童的存在觀認為,特殊兒童的存在是客觀的、必然的,是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的。特殊兒童是人類存在的一種形式。遺傳變異的普遍存在性決定了特殊兒童存在的遺傳基礎,環境因素的影響是特殊兒童存在的另一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