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前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特殊教育一直存在著工具價值和目的價值的區分,國家利益和民生福利隔離。特殊教育被政治、社會、文化等國家利益價值取向的偏重脅迫,工具本位、國家本位的特殊教育發展觀受到過分強調。[12]改革開放以後,以樸永馨、方俊明等為代表的特殊教育工作者開始重新思考特殊教育的價值,並從人道主義、政治和法律、社會和經濟、教育事業和特殊兒童個人成長方麵對其進行了係統的闡述。
第一是對人道主義的價值。我國曆史上素有“仁者愛人”“天下為公”“有教無類”的人道主義傳統。特殊教育的發展正是體現了對人道主義的價值追求,表達了對特殊兒童的同理和關懷。
第二是對政治和法律的價值。發展特殊教育,使特殊兒童接受教育,提高他們的文化水平,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對保障公民平等權利的必然要求,是社會主義國家給予每一個公民法定的平等權利的體現,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必要途徑。從某種程度上說,特殊教育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誌,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推動力。在這一時期,特殊教育學校也常常作為社會發展的一個窗口,有助於彰顯我國科技、教育、衛生、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情況和社會主義製度的優越性。
第三是對社會和經濟的價值。很多未受教育的特殊兒童要依靠父母或者社會生存,幾乎是單純的物質財富消費者,為家庭和社會增添了極大的負擔。有的特殊兒童雖然接受了有限的教育,但是僅能從事簡單的手工勞動,創造出的社會財富很少。發展特殊教育,使特殊兒童接受文化教育和技能訓練,實現全麵發展,不但可以減輕家庭負擔,還有助於將經濟上的消費者轉變為生產者,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把影響社會發展的消極力量轉變成推動社會前進的積極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