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共和國教育學70年 特殊教育學卷

第一節 特殊教育學學科內涵的豐富

一、特殊教育學的基礎知識範疇

(一)特殊教育學的研究對象

特殊教育學是研究特定對象在教育場域的各種現象,並揭示特殊教育規律的學科,所以特殊教育學作為一門獨立學科應有其特定的研究對象。一直以來我國特殊教育學的學科視角針對的是狹義的特殊教育對象,即殘疾兒童。《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指出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的能力的人。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在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主要包括聽力障礙兒童、視力障礙兒童、智力障礙兒童,以及伴隨有智力障礙的腦癱兒童、自閉症兒童。還有一部分不存在感官缺陷,以及不伴隨智力障礙的兒童在普通學校就讀,但他們接受的教育與普通兒童無異。從嚴格意義來說,在我國狹義的特殊教育概念下,雖然他們是殘疾兒童,但我國並未構建一套專門適合他們的特殊教育服務係統,他們也並未接受專門的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因而不應該被視為特殊教育對象。這實際上為我國隔離式特殊學校教育發展指定了對象範疇,直接決定我國特殊教育學學科發展長期以來一直是主要圍繞著特殊學校這種形式的教育來完善其專業理論體係和知識體係的。

隨著特殊教育的發展,特殊教育對象目前已經從傳統的聽力障礙兒童、視力障礙兒童、智力障礙兒童擴大到其他對象,如學習障礙兒童、情緒與行為障礙兒童。這些兒童在普通學校就讀時,普通教師采用普通教育方法,缺乏教育成效。這種狀況促使人們開始思考如何采用特殊教育方法來開展教育。在這種情境下,原本未接受特殊教育的殘疾兒童的特殊性逐步得到重視,在普通學校中的適應障礙與所需支持受到關注。這樣,在融合教育的發展下,特殊教育與普通教育的界限被打破,這使得特殊教育學學科的研究場域拓展到了普通學校。在普通教育體係和特殊教育體係中來研究特定的對象,會涉及更多普通教師、普通兒童及其家長的參與,從而推動特殊教育學學科的內涵和外延進一步完善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