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共和國教育學70年 特殊教育學卷

二、特殊教育專業知識範疇

特殊教育學學科發展需要立足於其特殊的專業知識係統,這是特殊教育區別於普通教育、成為教育學的獨立二級學科的根本原因。我國2015年發布的《特殊教育教師專業標準(試行)》指出:“特殊教育教師是指在特殊教育學校、普通中小學幼兒園及其他機構中專門對殘疾學生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要經過嚴格的培養與培訓,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掌握係統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不論存在於何種組織機構形式內,隻要是麵向特殊兒童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就必須以此標準為基本參照要求。該標準指出,特殊教育教師需具備四大領域的專業知識:學生發展知識、學科知識、教育教學知識以及通識性知識(具體參見表8.1)。特殊教育從教者需熟練掌握特殊教育教學知識,如特殊教育理論、特殊兒童心理、康複醫學、特殊教育輔助技術等,並能綜合運用,以滿足殘疾學生的特殊教育需要。具體包括:特殊兒童身心發展的特殊規律和一般性規律、特殊兒童的個別化教育、個別化課程與教學的策略和方法、特殊兒童教育評估、特殊兒童基本康複訓練知識、特殊兒童問題行為幹預的策略與方法、特殊教育學學科知識、特殊兒童社會生活實踐等。除了通常的教育教學能力、教育組織管理能力、交際溝通能力、運用現代化教育教學手段的能力、開展教育科學研究和反思實踐的能力外,《特殊教育教師專業標準(試行)》更加強調特殊教育教師要具有特殊教育需要的評估與鑒別、環境創設與利用、個別化教育教學設計、課程整合、靈活適宜的溝通以及輔助技術運用等能力。《特殊教育教師專業標準(試行)》的出台是國家對合格特殊教育教師的基本專業要求,是特殊教育教師實施教育教學行為的基本規範,是引領特殊教育教師專業發展的基本準則,是特殊教育教師培養、準入、培訓、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據,是特殊教育學學科發展的必經之路,是在理論和實踐領域體現特殊教育學學科獨特性的一種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