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共和國教育學70年 特殊教育學卷

三、特殊教育資料類研究成果

(一)特殊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領域

自2006年以來,特殊教育領域陸續發布的眾多指導特殊教育事業發展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等,為特殊教育學學科發展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據,為進一步澄清特殊教育學的研究對象和學科性質、完善特殊教育學學科體係等打下了基礎。這些法律政策文件的出台,也是特殊教育學學科獲得良性發展的有力證明,是無數研究者和實踐工作者共同努力的結果。

在法律法規方麵,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2006年9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複、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康複提供幫助。”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修訂通過、2008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特別提出“殘疾人教育,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以普及為重點的方針,保障義務教育,著重發展職業教育,積極開展學前教育,逐步發展高級中等以上教育”。這兩個法律文件對殘疾兒童特殊學校教育發展、隨班就讀發展、特殊教育體係的完善發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2017年1月11日,國務院第161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教育條例》。它從殘疾人教育的發展目標和理念、入學安排、教學規範、教師隊伍建設以及保障和支持等方麵修改、完善了相關製度。調整了殘疾人教育事業發展的目標和理念。規定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應當保障義務教育,著重發展職業教育,積極開展學前教育,逐步發展高級中等以上教育。提出殘疾人教育應當提高教育質量,積極推進融合教育,優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完善了殘疾人入學安排。規定統籌安排特殊教育資源,殘疾兒童少年按照其接受教育的能力就近進入普通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接受義務教育;對於不能到學校就讀的,通過提供送教上門或者遠程教育等方式實施義務教育。強調擴大職業教育、學前教育招生規模,為殘疾人接受非義務教育提供更多機會。強化了對教育教學的規範,規定在義務教育階段,招收殘疾學生的普通學校應當將殘疾學生合理編入班級,安排專門從事殘疾人教育的教師或者經驗豐富的教師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指出殘疾人職業教育以提高就業能力為主,培養技術技能人才,並加強對殘疾學生的就業指導。加強了教師隊伍建設方麵的內容。規定了特殊教育教師任職的特殊要求,並要求合理配置教師,提高特殊教育教師和其他從事特殊教育的相關專業人員待遇。要求政府加強對殘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按照有關規定安排殘疾人教育經費,並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可以按規定用於特殊教育學校開展職業教育。強調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減免學費和其他費用,並優先給予補助。其中,最值得關注的是第三條:“殘疾人教育是國家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以普及為重點的方針,保障義務教育,著重發展職業教育,積極開展學前教育,逐步發展高級中等以上教育。殘疾人教育應當提高教育質量,積極推進融合教育,根據殘疾人的殘疾類別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優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積極推進融合教育是從頂層設計上對完善我國特殊教育體係的有力支持。研究者在探討特殊教育學學科發展的時候需要從更廣義的特殊教育對象範疇來確立特殊教育理念,關注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的關係,為確立特殊教育的獨特性和包容性提供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