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蒙辯證法》極力凸顯近代資產階級主體與奧德修斯式主體的共同點,聲稱“奧德修斯是西方資產階級最早的一個原型”①。作者雖然強調全書是“從思想史和現實的角度理解啟蒙和神話這兩個概念”,但奧德修斯身處離作者異常遙遠的“史前史”,資產階級卻身處作者的現實社會,這巨大的差異能否(以及在何種程度上)被撇開,能否被舍棄掉,從而使得提取兩者的共同和一致是合理的?兩位作者極力撇開兩種主體的區別,跨越如此大的曆史差異而建立兩種主體的類似與雷同,能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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