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來,《啟蒙辯證法》呈現的第一、第二種“辯證法”概念是相互適應的,且與仍在追求自由和解放的積極辯證法存在著張力。兩位作者如何在這種張力結構中運作,使得第一、第二種“辯證法”成功地轉變成第三種積極的“辯證法”呢?這是我們特別需要關注和思考的。
《啟蒙辯證法》絕對沒有以自否定、自悖謬作為結局。雖然國內學界對《啟蒙辯證法》的解讀存在很多關於啟蒙已死、啟蒙已淪落為欺騙和謊言,這些成了《啟蒙辯證法》的啟蒙批判的最終結論的斷言。正像不少人把《資本論》第一卷結尾處的“資本主義社會越來越兩極分化,剝奪者被剝奪”的結論當作馬克思研究資本主義社會最後的結論的做法很不恰當一樣,有些《啟蒙辯證法》的研讀者把該書第一節最後的“啟蒙在為現實社會服務的過程中,逐步轉變成為對大眾的徹頭徹尾的欺騙”①當作全書的最終結論,也是非常不恰當的。該書最後結尾處的文字才是最終結論:“恐懼(Grauen)還依然存在,謊言還在昭然過市,頑固不化。盡管欺騙不允許任何可以揭露它的真理存在,但真理仍舊在竭力反駁的過程中展現出一種否定力量;蒙蔽要想一勞永逸地驅除真理,就必須徹底剝奪掉思考的能力。掌握著自身並發揮著力量的啟蒙本身,是有能力突破啟蒙的界限的。”②也就是說,它絕對沒有斷言啟蒙已死,反而強調對陷入自否定、自悖謬局麵的啟蒙的自我反思和超脫,相信“如果啟蒙沒有對這一倒退的環節進行反思,它也就無法改變自身的命運了”③。強調自我反思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強調啟蒙自我反思自我解脫的信念。
這種信念意味著,辯證法有能力從自我否定的漩渦中自我解脫出來,能夠從危險之路上自我折返回來,走上富有希望的自由大道。這是何原因呢?我想其原因就在於,辯證法一開始就富有兩麵性;能夠在兩個極端中自我折返。關鍵是及時給它這樣的提醒,及時給它一個正確的助推力,把它扭轉到正確的方向上。這不是外在的推動力,而是一種不折不扣的內在推動力,一種靠啟蒙者自身及時發現和及時助推的推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