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對竹簡以及孟、荀思想的討論,使我們對先秦儒家的天人關係有了新的認識。首先,先秦儒家的天往往具有多種含義,與之相應,其天人關係也具有不同層麵。馮友蘭先生曾認為,在古典文獻中,“天”一詞至少有五種含義:物質之天,主宰之天或意誌天,命運之天,自然之天,義理之天或道德之天。[51]對於儒家而言,主要有主宰之天,命運之天,自然之天和道德之天。其中道德之天是一種新的觀念,它與主宰之天一樣,都將天看作道德活動的形上根據,但又否定了其神學的內容,而視其為終極的超越者,如孟子所說的“知其性,則知天矣”(《孟子·盡心上》)。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幾種天的內容,在孟、荀思想中都有可能出現,並形成不同層麵的天人關係,但它們的地位和作用卻是不同的。對於孟子來說,他重視的主要是命運之天和道德之天,他對天人關係的探討,就是圍繞這兩種天展開的,但他同時也承認自然之天的存在,如孟子認為,“七八月之間旱,則苗槁矣。天油然作雲,沛然下雨,則苗浡然興之矣”(《孟子·梁惠王上》)。這種“油然作雲”的天顯然即是自然之天。作為自然之天,其運動變化往往具有規律性,“天之高也,星辰之遠也,苟求其故,千歲之日至,可坐而致也”(《孟子·離婁下》)。這裏的“故”,即是天的運行規律。由於天具有“故”,人可以通過認識規律進行類推,由近及遠,由今及古,獲得廣泛的知識。同時,在孟子看來,自然界有其自身的規律,是不能違背的,“不違農時,穀不可勝食也;數罟不入洿池,魚鱉不可勝食也;斧斤以時入山林,材木不可勝用也;穀與魚鱉不可勝食,材木不可勝用”(《孟子·梁惠王上》),“一日暴之,十日寒之,未有能生者也”(《孟子·告子上》)。孟子又舉例說明,天人各有其特定的功能,是不能互相替代的,“宋人有閔其苗之不長而揠之者”,結果苗都枯死了(《孟子·公孫醜上》)。因此有學者提出,孟子的思想中實際也存在著一種類似於荀子的天人之分[52],無疑是有一定道理的。但荀子的天人之分在其思想中具有核心地位,是其他各種思想的前提和基礎;而孟子上述言論要麽是舉例論證,要麽是一般提及,隻能算是一種“事實”的羅列,尚不構成其思想的必要內容或環節,二者地位不可同日而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