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可見,早期儒家內部對於“親親相隱”的態度並非完全一致,子思簡、匿並舉,匿僅限於“小而隱者”,而孟子則將“其父殺人”也納入隱或匿的範圍之中。那麽,如何看待子思、孟子二人不同的態度和立場呢?首先,是立論的角度不同。子思《五行》所說的是處理案獄的現實的、可操作的一般原則,而《孟子》則是特殊情境下的答問,蓋有桃應之問,故有孟子之答,它是文學的、想象的,是以一種極端、誇張的形式,將情理無法兼顧、忠孝不能兩全的內在緊張和衝突展現出來,給人心靈以衝擊和震**。它具有審美的價值,但不具有實際的可操作性,故隻可以“虛看”,而不可以“實看”。因為現實中不可能要求“其父殺人”的天子“竊負而逃”,如果果真如此,那又置生民於何地?這樣的天子是否太過輕率和浪漫?生活中也不可能有這樣的事例。石奢的故事亦是如此,現實中同樣不可能要求執法者一方麵徇私枉法,包庇、隱瞞犯法的親人,另一方麵又要求其自我犧牲來維持道義,這同樣是行不通的。人們之所以稱讚石奢為“邦之司直”,恰恰在於石奢縱父循法的特殊性,在於石奢悲劇性命運引發人們的感慨、喟歎和思索。所以舜和石奢的故事,雖然一個是文學的虛構,一個是真實的事件,其功能和作用則是一樣的,都是審美性的而非現實性的,與子思《五行》“有小罪而赦之,匿也”屬於不同的層麵,應該區別看待。批評者斥責舜“竊負而逃”乃是腐敗的根源,予以激烈抨擊;而反批評者又極力想將其合理化,給予種種辯護,恐怕都在解讀上出了問題,誤將審美性的當作現實性的,以一種“實”的而非“虛”的眼光去看待《孟子》文學性、傳奇性的文字和記載。有學者強調,中國哲學史研究需要詮釋學技巧和人文學關懷[120],無疑是很有道理的。那麽,對於《孟子》象征性、設問式的描寫,自然應有相應的詮釋學技巧,應更多地以審美的、文學的眼光看待之,而不應與客觀事實混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