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荀子《非十二子》主要批駁的是思孟五行說,其“無類”“無說”“無解”的指責也主要是針對五行而發,那麽,顯然就應該深入到《五行》內部,從其思想特點中去尋找答案,而最能反映《五行》思想特點的,莫過於其第一章:
仁形於內謂之德之行,不形於內謂之行;義形於內謂之德之行,不形於內謂之行;禮形於內謂之德之行,不形於內謂之行;智形於內謂之德之行,不形於內謂之行;聖形於內謂之德之行,不形於內謂之行。德之行五和,謂之德;四行和,謂之善。善,人道也;德,天道也。
這裏“形於內”的“德之行”是指仁義禮智聖形於內心,是一種內在規範,而“不形於內”的“行”是指仁義禮智聖不形於內心,是一種外在規範,實際是提出一種雙重道德律。“德之行”是內在道德律,是主體自覺,“行”是外在道德律,是客觀規範。這種雙重道德律的思想在早期儒家那裏十分普遍,孔子提出仁與禮,分別將其看作內在自覺與外在規範,就是一種雙重道德律;戰國時期流行的“仁內義外”說,也是這種思想。然而,令人奇怪的是,《五行》並沒有按仁義禮智聖自身的特點和性質,說某某“形於內”,某某“不形於內”,如“仁內義外”一樣,而是一方麵說其“形於內”,另一方麵又說其“不形於內”,似乎仁義禮智聖分別具有兩種不同的性質,似乎《五行》的作者不懂得邏輯中的矛盾律,不懂得概念、範疇的分類,“無類”。其實,《五行》的這種表述也是迫不得已,原因就在於其提出五行說,將仁義禮智聖看作一個封閉、“閉約”的整體,已不能像往常那樣,按照仁義禮智聖自身的性質來進行分類,而隻能像目前這樣,置矛盾律於不顧,將“形於內”與“不形於內”兩種截然不同的規定用在同一組概念、範疇中,結果造成“甚僻違而無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