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政治思想脫胎於周人的宗教天命觀,在後者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起來。周人以“小邑周”滅了“大邑商”之後,為適應形勢的變化,在宗教觀念上進行了變革,一是提出天命靡常,認為“天不可信”;二是突出了民的地位,主張敬德、保民。原來在殷人的觀念中,天乃神秘的外在力量,是曆史與命運的主宰,它賜予並決定人世王朝的統治權力和政治壽命。當初殷人滅夏,就是遵行天的意誌,“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尚書·湯誓》),“予畏上帝,不敢不正”(同上)。殷人獲得天命後,便會受到天的恩寵,並長久地保持之,“天其永我命於茲新邑”(《尚書·盤庚》)。所以當紂王身陷內外交困,不是及時自我反省,而是感慨,“嗚呼!我生不有命於天?”(《尚書·西伯戡黎》)周人汲取了殷人的教訓,不再一味地依賴天命,而是認為“皇天無親,惟德是輔”(《左傳·僖公五年》引《周書》),“天不可信,我道惟寧王(注:文王)德延”(《尚書·君奭》),天不可能長久地眷顧一族一姓,天曾降命、眷顧於夏人、殷人,但因其“惟不敬厥德,乃早墜厥命”(《尚書·召誥》)。所以,“我不可不監於有夏,亦不可不監於有殷”,隻有像文王一樣地敬德,才能保住天降於周人的大命。可見,獲得天命的關鍵在於敬德,而敬德又主要體現為保民。在周人看來,“天惟時求民主”(《尚書·多方》),“天佑下民,作之君,作之師,惟其克相上帝,寵綏四方”(《尚書·泰誓》)。也就是說,天賦予了君管理、統治民的權利,但這種“為民之主”的政治權利又主要體現為“保民”“佑民”的責任義務。這是因為“惟天惠民”,“天矜於民,民之所欲,天必從之”,“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尚書·泰誓》)。天是民意的代表,是根據民意主張、行事的。既然天惠顧、同情民,那麽,天所選立的君主自然也應該根據天的意誌——實際也就是民的意誌來進行統治,否則,便得不到天的認可,不具有統治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