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是“道”、政治理念的維護者,這種政治理念主要包括政權的合法性基礎、政治的正義性原則以及士的為政原則等。原來在周人的天命觀中,一方麵認為“天佑下民,作之君”,另一方麵又主張“民惟邦本”(《古文尚書·五子之歌》),認為“後(注:君)非眾,無與守邦”(《尚書·大禹謨》),突出了民在國家政治中的地位與作用。在此基礎上,儒家進一步提出,“天之生民,非為君也;天之立君,以為民也”(《荀子·大略》),明確肯定設立政權、“立君”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民,從“天下為公”與“民為貴”兩個方麵,對政權的合法性基礎作出了規定和說明。
從人類的曆史經驗出發,儒家不否認“立君”的合理性,孔子主張“天下有道,則禮樂征伐自天子出”(《論語·季氏》),便是肯定一個統一的王權對於維護社會秩序的巨大作用。孟子將“禹抑洪水”“周公兼夷狄,驅猛獸”(《孟子·滕文公下》)看作文明史上的大事,也是著眼於君在領導民眾應對自然災害、抵禦外族入侵中的作用與貢獻。但孔孟等儒者也清楚地看到,君的“無道”同樣會給人民生活、社會秩序造成巨大危害,所以他們雖然主張設立君,但又站在民的立場來限製君,規定了立君的根據與目的,體現了對政治問題的獨特思考。自人類有君以來,立君的形式大致有兩種:堯舜的禪讓和禹湯、文武的世襲,這種差別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權力共有與私有的不同。“仲尼祖述堯舜,憲章文武”(《禮記·中庸·第三十章》),似乎對於這種差別並沒有給予特別的強調,而孔子之後的子遊一派,則極力強調這種立君形式的不同,並以此對政權的合法性基礎作出思考。成書於子遊一派的《禮運》篇雲:
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是故,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是謂大同。